問:

先生外遇,我提告了(只告那女的),判決結果下來~那女的被判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需賠償我50萬元,唉!!冗長官司2年了才結束,律師費著實也花了不少錢,傷心、不堪的開庭經驗~唉 ! 真的是不堪回首~

氣人的是~~那女的一直哭窮,我的律師查了她的財產清冊,得知她並無多餘財產,也就是說~~我拿到的只是一張拿不到錢的(支付命令),那女的還對我說,:法律會給妳公平的交代的呀!那張支付命令不就是法院給妳的交代了嗎?「她故意講的」

我想請問~~對於支付命令我還能怎麼做,才可以拿到50萬的賠償金呢?
 
答:
妳這一件涉及到的是強制執行的問題,妳查調對方的財產,雖然沒有查到她的財產,但一個人總要有收入過生活吧?所以妳是可以再拿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去國稅局查調她名下有無所得收入,如果是利息所得,表示她在該銀行有存款,如果是薪資所得,表示她在某一個公司行號工作,對該公司有薪資債權,所以妳都可以去查封。

如果查了她的財產、所得清單,都沒有查到什麼,另一個辦法就是依強制執行法第20條之規定,聲請法院命她據實報告該期間屆滿前一年內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狀況,如果她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執行法院還可拘提她,給她一個壓力。

如果上開作法也沒有得到結果時,這時候就祇好請社會有力人士(黑的、白的、灰的都可以)到她家拜訪,曉以大義,告訴他欠錢還錢是天經地義,欠錢不還是會下地獄等等,相信她會想辦法還妳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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