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問:

請問律師:我民國89年承租一間透天房屋.定一年約期.到期未在定租約.到現在已經12.租金都正常繳納.最近房東以要整修房屋為由.叫我搬遷.我要如何繼續住?尤其近年高房價.租金也高.要短時間找到適合的真的困難.而且也都習慣居住環境.我要如何自保權利.感恩魷

 

回答:

大大您好。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而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則從其習慣,大大可以參看民法第450條的規定。不過民法是普通規定,所以對於未定期限的租賃關係,房東要收回房屋時,是有土地法第100條規定的適用,亦即只有在「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等情形發生時,房東始能單方決定不續租,而要求收回房屋。所以大大的房東以整修房屋為由,要求大大遷讓返還房屋,大大依法是可以拒絕的。

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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