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和乙方合購土地,彼此產權有清楚分割,但兩方所使用的路都是兩方私有地所闢.日前有簽署一分契約,兩方共同協議讓出私有地提供道路使用,乙方簽署完合約後未照辦理,(合約上他要提供出四米路,實際上未做到),請問我要如何做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我要主張契約無效的步驟該怎麼做?

 

答:

當共有人雙方簽約的那一刻,雙方的權利義務就要依照契約來履行,不是任一方說解除就解除(或主張無效)。除非雙方同意解約或有法定解除事由,否則任一方違約的話,都要負違約的責任,此為契約嚴守原則。

所以就本件而言,你是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依契約之約定,提供土地供道路使用,在獲勝訴判決後,即可強制其履行。

若是你也不想再提供土地供道路使用,你也可以先發存證信函催告對方履行契約提供土地供道路使用之義務,倘逾期不為履行,即解除雙方之上開契約,回復自己土地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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