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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家母生前,三哥就吵著分家產,最後如他的意,將房子平分給三人持分,我.三哥和大哥
但三哥一拿到財產,就不管母親,由於母親身體無法自由行動,因此要請一外傭來照顧,說好每個月每人拿出七千元,但三哥只拿出一次,之後就裝死不理,只能由我先墊付,幾年後三哥往生,他的財產繼承權落到他唯一的兒子身上,我再開口向姪子要求每月拿出七千元,但他只說:<我沒錢!>此後就斷了音訊,如今家母過世,不知可否要求姪子拿出這幾年來未支付的母親照養費?能不能有一法源依據,要求若賣出家產,就要扣除未支付的母親照養費呢???

答:

你及大哥、三哥三人約定每人每月要各付7千元請外傭照顧令堂,對你而言,你並沒有代二哥給付的義務,所以你代二哥墊付,對他而言是一種不當得利,造成你的損害,所以你可依民法第179條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你二哥返還。今你二哥往生,其子若未拋棄繼承,則你二哥對你負的債務,依民法第1148 條之規定,自由其子繼承,而負返還的責任。

所以你應該可以依民法不當得利及繼承的有關規定,向你姪子要求返還,若他不還,則你取得法院的確定判決、支付命令或調(和)解筆錄後,即可對姪子名下的財產(不限於從你二哥繼承取得的房子)聲請強制執行。

希望對你的問題有幫助。

參考法條:
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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