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各位先進你們好..
小弟的家人最近向XX房屋交易,購買一項物件(位於台北市區內某國宅大樓),於4月中裝潢動工時,地板撬開後發現客廳與廚房地面鋼筋幾乎全數腐蝕生鏽與斷裂(房間與廁所尚未動工),因先前購買時仲介有跟我們說明此區國宅有”某幾間屋子”屬於海砂屋,希望我們不要進行屋子檢測以免將來要賣出去會很難賣..,當時家人想說是要自己居住並不打算賣,所以就簽下不檢測的切結書,但沒想到動工後發現過於嚴重,並請前住戶來看此情形並且跟他討論該如何處理,但對方人不來直接叫律師來跟我們”吵”,(有請結構技師來看過並估價需要120~150萬來補強,但只有挖開部分,還沒挖開的部分還沒算),原屋主只願意賠50萬給我們,
聽說如果以民事訴訟提告,原屋主不須出庭,只要委託律師即可,但是若以刑事訴訟提告(詐欺提告理由為:1.因XX房屋知情但並未告知我們所購買的物件就是海砂屋,2.原屋主告知從未裝潢過,此屋子已經有30年屋齡但其地板磁磚呎吋是十五年前才開始生產的,),原屋主就必須出庭,若不出庭超過幾次就會被通緝,但因為原屋主已移民加拿大,現在因為賣房子而回台灣來,因為已經買賣過戶給我們,原屋主急著要回加拿大,現階段我家原本住的房子也已經賣了..再過一個月就要搬離,所以現在棘手..請問各位先進是否可以不吝給予小弟建議..謝謝
  • 2010-05-07 12:29:40 補充

    1.當初購買時是以市價購買並無比較便宜,而重點就是仲介說有幾間是海砂屋,但並沒有直接說明此屋就是海砂屋(因社區很大,而且一棟有十多層樓,有個3~4百多戶),我們也有問過仲介,我們購買的是不是海砂屋只回答我們有幾間是海砂屋.
    2.存證信函已寄出,但對方就是不出面,委託律師來解決..

 

答:

本件買賣紛爭之處理可以分就屋主、仲介二個部分來講,

就屋主部分:

海砂屋本身就是一個很嚴重的瑕疵,所以就此部分,民事上是可以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主張減少價金或解除買賣契約,請求屋主回復原狀返還買賣價金。而民事訴訟是可以委任律師出庭,屋主是可以不用出面的。而就訴訟實務上,請求減少價金時,版大須先請鑑定機關如台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海砂屋之瑕疵,其價金減損多少,而就鑑定減損金額,請求原屋主返還。

倘若主張解除契約,則是請求返還原來給付的買賣價金(可加計利息及支出費用的損害),不過對方可能會主張同時履行抗辯,就是要求你同時先移轉返還所有權,他再返還買賣價金,此時如果你先移轉,就要小心他到時不返還買賣價金,讓你受有雙重損失,所以提起此訴訟時,要請你的律師就訴之聲明部分要有所預防。

刑事上,是否為海砂屋不是一天、二天就會造成,一定是先有部分水泥塊剝落等蛛絲馬跡,如果找得到原屋主曾經有修補的痕跡,大概就可以證明他事先知情為海砂屋,而故意隱瞞這個重要的交易資訊,以致造成你的錯誤,與其簽訂買賣契約。因刑事被告有到庭的義務,所以就刑事部分,如果你告原屋主詐欺,他是有出庭的義務的,若超過幾次不出庭,應該就會被通緝。

就本案而言,屋主既已移民加拿大,可能在台灣已沒財產,而且有可能放給你爛,不管你提民、刑事訴訟,打死也不回來處理。


就仲介部分:

一般而言,仲介在民法上面就是居間的法律關係,但現實狀況,仲介的角色其實已經是到了委任的程度,他們作的已經不是單純介紹買賣的機會,而是協助買賣雙方完成買賣的整個流程,所以包括簽約、收款、交付權狀、委任代書等,都是仲介在掌控,所以就法律關係而言,你跟仲介除了可以主張居間外,也可以適用委任的法律關係。

而依民法第567 條的規定,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而以居間為營業者,關於訂約事項及當事人之履行能力或訂立該約之能力,有調查之義務。民法第535 條則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第544 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所以仲介公司除了須據實以報附近有無海砂屋案例之外,甚至有主動調查本件買賣標的是否亦為海砂屋之義務,提供服務應確保該服務符合當時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如果未盡到責任,委任人是可以對仲介公司請求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所以民事上,你是可以請求仲介公司對你負責。

而刑事上,仲介除了可能明知本件買賣標的為海砂屋,為了賺取傭金,故意隱瞞事實,而有詐欺或幫助詐欺外,因其與你之間亦有委任關係,所以他違背自己居間、委任的任務,對你而言,亦涉有刑事背信罪之責。

綜就本案而言,跑的了和尚,跑不了廟,我的建議是除了原屋主之外,更要想辦法讓仲介負責,敢說"此區國宅有”某幾間屋子”屬於海砂屋,希望我們不要進行屋子檢測以免將來要賣出去會很難賣",還收高額的仲介費,就是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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