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碩專班學期報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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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貳、農舍之定義

參、問題提出與分析

肆、結語

伍、參考文獻

壹、前言

  現行我國之農業用地(耕地)之權利,無耕作能力之自然人亦得自由取得,而關於興建農舍之要件,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係以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為區隔時點,施行前取得農業用地,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得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規定,申請興建農舍。而在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須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始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而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則由內政部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另制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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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劉宏邈

學號:96923021

 

壹、前言

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145號判決

參、問題提出與分析

肆、結語

伍、參考文獻

壹、前言

  按「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定有明文。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對被徵收財產之權利人而言,係為公共利益所受之特別犧牲,國家應給予合理之補償,且補償與損失必須相當。…」,為司法院大法官第579號解釋開宗明義所揭示,故國家徵收人民之財產時,對被徵收財產之權利人應給予合理之補償。而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之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1]。前項徵收補償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其加成補償成數,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定之[2]。然而公告土地現值及加成補償成數,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之規定,於每年一月一日即已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則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雖規定「被徵收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公告之補償費數額異議時,其可對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倘對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處情形仍不服時,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土地權利關係人仍不服復議結果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倘斯時公告土地現值、加成補償成數已公告逾一個月以上,則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對於按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徵收補償數額,是否仍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之規定提出異議、申請復查、提起行政救濟?是否會因公告土地現值已逾三十日而不能提起救濟?而學者、司法實務對於公告土地現值之法律性質定性為何?可否爭執?如何爭執?殊有必要探討,為此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145號判決為中心,析論土地徵收補償費之救濟問題,文末並就我國徵收補償原則提出本文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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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 究 生:劉宏邈

   學    號:96923021

 

壹、前言

貳、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140號民事判決

參、時效取得地上權之意義及要件

肆、時效完成後之效果

伍、問題探討

陸、結語

柒、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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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 究 生:劉宏邈

   學號:96923021

 

壹、前言

貳、既成道路損失補償之可能請求權基礎

參、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95號判決

肆、結語

伍、參考文獻

壹、前言

  按我國憲法第15條明文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是對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乃係無庸置疑,司法院大法官亦曾對人民財產權之保障作成諸多解釋。而在公用、公益之需要或實施國家經濟政策之要求下,行政機關如支付土地所有權人合理補償後,固可依法律對於人民之財產權予以剝奪或限制,然雖如此,對於存在已久之既成道路問題,對土地所有權人而言雖然已逹到特別犠牲之程度,行政法院卻一再以財政問題[1]、無法律上之補償依據等為由,拒絕土地所有權人損失補償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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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劉宏邈  

學號:96923021  

 

壹、前言

貳、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二則提案內容

參、問題提出與分析

肆、結語

伍、參考文獻

壹、前言

  由於經濟發展,社會繁榮及建築技術的進步,建築改良物已由往日低矮樓層、一人單純所有之情形,逐漸發展形成公寓大廈[1],由數人或數十人以分層、分區劃分為若干部分,而各自取得其一部分。而公寓大廈的區分所有權人的權利,除對建築物的專有部分有所有權[2],對共用部分有應有部分外[3],並對於土地的座落權源有應有部分,此三者在我國法上原來各具獨立性,得分別予以處分,惟容易造成三者之所有人或權利人不一致的情形。為簡化法律關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乃明文規定:「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此即所謂區分所有建築物權利一體化原則之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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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 究 生:劉宏邈

 學號:96923021

 

壹、前言

貳、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之1立法沿革、修法理由

參、財產權之憲法保障

肆、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之1是否違憲之審查

伍、結論

陸、參考文獻

壹、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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