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近日因疫情擴大,不幸染疫病逝的每天都有一、二十人,累積到2021614日止,死亡人數已有452人,對我們而言,看起來好像只是數字在增加而已,但對不幸染疫病逝死者的家人而言,這個可能是一生都走不出去的痛苦,尤其新冠肺炎屬於法定傳染疾病,因此確診患者病逝後,依規定,家屬無法接觸遺體,只能盡快火化,所以家人連最後一面都無法見到,這種痛苦,應該不是我們可以想像的。

 

昨日看到一則新聞,最近就有一名父親因確診病逝,但死者家屬只能在火葬場外送行,不過當進行到火化儀式時,死者兒子卻突然情緒潰堤,不顧外頭下著大雨,直接跪倒在地上並痛哭大喊「爸爸快跑」,看到這則新聞為之鼻酸。

 

我們不是醫護人員,能幫得上的忙,只有作好自己及家人的防疫工作,不要再給醫護人員添亂,期待這場疫情早日結束。另外只能就親友死亡後,大家較易忽略的一些法律問題,提供自己法律上的意見。 

 

之前曾經接辦一件案件,當事人的弟弟因罹癌死亡,而其繼承人只有當事人的弟媳及母親二人,因為婆媳、姑嫂間在弟弟死亡之前,曾因一些觀念上、生活上的問題發生爭執,雙方本來就沒有什麼往來,且因為弟弟在生前,都是交待當事人處理帳務及存款,所以在弟弟死亡之後,當事人為辦理弟弟的後事,也未想到會有法律上的問題,在沒有事先通知弟媳情況下,就拿著弟弟的印章,前往銀行提領款項,所以當事人的弟媳就對當事人及婆婆提告侵占、行使偽造文書等罪。

 

案件在偵查中雖曾為不起訴,但經當事人的弟媳提出再議後,高等檢察署即發回並命地方檢察署直接起訴。而在一審時,我們的辯護攻防焦點即在於當事人在主觀上有沒有偽造文書的犯罪故意,以及在客觀上有沒有造成損害二點。就主觀犯意認定而言,當事人提領存款的目的只是為辦理後事,且印章、存摺在弟弟生前,本來就是交由當事人保管及使用,甚至當事人是弟弟生前所立遺囑的遺囑執行人,所以主觀上並無偽造文書的犯意 一審法院是判決當事人及母親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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