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契約、協議書類參考範例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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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 婚 協 議 書

 

一、立協議書人吳○○(下稱男方)、林○○(下稱女方)茲因夫妻雙方個性不合,感情不睦,經慎重考慮後,決定兩願離婚,同意自登記日起,雙方結束夫妻關係,此後男婚女嫁自聽自由,並約定條件如左:

1、子女之監護:

雙方同意未成年子女吳○○(民國八十九年○月○日出生,身分證字號為○○○○○○),由方林○○單方行使及負擔其權利義務。雙方並同意依民法相關之規定共同負擔其教育、生活等各種費用,以至未成年子女吳○○成年為止。

2、財產之歸屬:

雙方同意各自保有各自財產之所有權。

3、贍養費及慰藉金之給付:

雙方同意放棄對他方贍養費及慰藉金等之任何金錢上請求,並同意日後不得再假藉各種名義向他方再行主張。

二、本協議書所訂各條,均經雙方同意,各無反悔,並同意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  日上午十時攜帶個人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共同前往台北縣○○市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如有違約情事,願受法律處罰,並賠償他方所受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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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會規則

  

一、本互助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止,共十五個月。

二、會首為胡○○,會員共十四人(如附表)

三、會金為每月新台幣壹萬元整,採外標制。

四、標金利息底標為新台幣一千五百元,高標三千元,以出標利息較高者得標,同標者以抽籤決定之;若無人願標,亦由活會會員抽籤決定當月得標者。

五、標會時間為每月二十五日,晚間九點整於會首住處開標,逾時出標者以棄權論。

六、會員會金須於當日繳交,超過當晚十二點者,按日加計罰金新台幣五百元,由得標會員取得,但會錢若是由會首墊繳者,罰金則由會首取得。

七、得標會員於領取會金時應開立本票,作為會金擔保,並應交付五百元予會首,作為開標當日之茶點費。

八、會金之繳交除可當面交付會首外,亦得以匯款方式匯入會首○○郵局之帳戶內,帳戶為:胡○○,局號為:○○○○,帳號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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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 議 書

  

  立協議書人買方黃○○(下稱甲方)、賣方○○(下稱乙方)茲就雙方間門牌號碼為台北縣○○市○○路○○號5樓、5樓之1二筆不動產買賣之交屋事宜達成協議,約定條件如下:

第壹條、乙方同意甲方保留買賣價金新台幣貳拾萬元作為交屋款,於乙方完成第貳條義務,以及扣除乙方依本協議應負擔之款項後,由甲方於完成交屋時無息退還餘款。

第貳條、甲、乙雙方同意於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前完成交屋,交屋時乙方應騰空交付。交屋時,如有未搬離之物件,視同廢棄物同意任由甲方處置,但清理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叁條、乙方同意補償甲方之銀行貸款一個半月之利息,經雙方確認金額為新台幣

第肆條、甲、乙雙方同意交屋前之水、電、管理費等由乙方負擔,由甲方逕自交屋尾款中扣除。

第伍條、雙方同意本諸誠實信用原則履行本協議,若有未盡事項,悉依房地買賣契約書暨民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雙方若生爭議,同意以台灣○○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陸條、茲恐空口無憑,特立此協議書,各執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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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刑事   □行政訴訟   □訴願   委任狀

案號:    年度           字第                  股別:      

 

委  任  人

受  任  人

姓      名

 

姓名:劉宏邈律師

地址:台北市萬華區昆明街2222

電話:(022311-8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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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夫妻二人願意協議離婚,離婚條件也談好,只是對未成年子女探視權的行使,一直存有爭議,經探詢雙方意見後,幫當事人完成離婚協議書及未成年子女探視權行使方案,其內容如下可供參考。

 

離 婚 協 議 書

一、立協議書人王○○(下稱男方)、李○○(下稱女方)茲因夫妻雙方個性不合,感情不睦,經慎重考慮後,決定兩願離婚,同意自登記日起,雙方結束夫妻關係,此後男婚女嫁自聽自由,並約定條件如左:

1、子女之監護:

雙方同意未成年子女王○○(民國○年○月○日出生,身分證字號為○○○),由女方李○○單方行使及負擔其權利義務,男方探視權行使方式詳如附件。男方並同意按月給付新台幣○○萬元作為未成年子女王○○之教育、生活等各種費用,以至其等成年為止或其等提早開始工作為止。

2、財產之歸屬:

雙方同意各自保有名下各自財產之所有權。女方同意於簽訂本協議書後,即向房貸銀行等變更保證人,釐除男方之所有保證債務。

3、贍養費及慰藉金之給付:

雙方同意放棄對他方贍養費及慰藉金等之任何金錢上請求,並同意日後不得再假藉各種名義向他方再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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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王先生欲借錢給友人周先生,為了擔保債權,由周先生提供自用小客車質押予王先生,雙方並約定屆期未清償時,質物即歸王先生所有,雙方借款協議條款如下供參考。

 

                                     借 款 協 議 書

 

  立協議書人王○○(下稱甲方)、周○○(下稱乙方)茲就乙方向甲方借款壹節達成協議,約定如下:

 

第壹條、甲方同意貸與乙方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整,乙方同意於民國一百年七月七日前償還甲方前開本金及利息叁仟元整。雙方並同意以本契約之簽署為支付證明,不另給據。

 

第貳條、為擔保甲方對乙方之債權,乙方同意質押名下車號為○○○○-DH、廠牌為馬自達之自用小客貨車壹輛予甲方(車籍詳細資料如附件),乙方同意若逾前條期限未清償借款時,前開車輛所有權即移屬甲方所有,甲方得逕持本協議書等相關文件前往監理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乙方絕無異議,並同意甲方為辦理前開登記事宜,得自行訂刻乙方名義之便章壹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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