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 婚 協 議 書
一、立協議書人吳○○(下稱男方)、林○○(下稱女方)茲因夫妻雙方個性不合,感情不睦,經慎重考慮後,決定兩願離婚,同意自登記日起,雙方結束夫妻關係,此後男婚女嫁自聽自由,並約定條件如左:
1、子女之監護:
雙方同意未成年子女吳○○(民國八十九年○月○日出生,身分證字號為○○○○○○),由女方林○○單方行使及負擔其權利義務。雙方並同意依民法相關之規定共同負擔其教育、生活等各種費用,以至未成年子女吳○○成年為止。
2、財產之歸屬:
雙方同意各自保有各自財產之所有權。
3、贍養費及慰藉金之給付:
雙方同意放棄對他方贍養費及慰藉金等之任何金錢上請求,並同意日後不得再假藉各種名義向他方再行主張。
二、本協議書所訂各條,均經雙方同意,各無反悔,並同意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 日上午十時攜帶個人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共同前往台北縣○○市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如有違約情事,願受法律處罰,並賠償他方所受之損害。
三、本離婚協議書壹式伍份,男女雙方及證人各執乙份,另乙份由雙方持向戶籍地之台北縣○○市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四、右係雙方情願,恐口無憑,特立書據。
立協議書人:
男方:
出生日:民國○○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女方:
出生日:民國○○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證人:
出生日:民國○○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住址:
證人:
出生日:民國○○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住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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