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啟者:

  台端前向本人承租位於台北市內湖區○○路○○號之房屋,今因本人年事已高,無力管理租賃事宜,為免日後造成子女困擾,且本人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業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簽定合建契約,準備拆除重建,是依民法第四百五十條、土地法第一百條之規定,先期通知台端,於文到一個月後終止貴我雙方間之租賃契約,屆期並請台端依法騰空、返還房屋,以免訟累為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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