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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夫妻二人願意協議離婚,離婚條件也談好,只是對未成年子女探視權的行使,一直存有爭議,經探詢雙方意見後,幫當事人完成離婚協議書及未成年子女探視權行使方案,其內容如下可供參考。

 

離 婚 協 議 書

一、立協議書人王○○(下稱男方)、李○○(下稱女方)茲因夫妻雙方個性不合,感情不睦,經慎重考慮後,決定兩願離婚,同意自登記日起,雙方結束夫妻關係,此後男婚女嫁自聽自由,並約定條件如左:

1、子女之監護:

雙方同意未成年子女王○○(民國○年○月○日出生,身分證字號為○○○),由女方李○○單方行使及負擔其權利義務,男方探視權行使方式詳如附件。男方並同意按月給付新台幣○○萬元作為未成年子女王○○之教育、生活等各種費用,以至其等成年為止或其等提早開始工作為止。

2、財產之歸屬:

雙方同意各自保有名下各自財產之所有權。女方同意於簽訂本協議書後,即向房貸銀行等變更保證人,釐除男方之所有保證債務。

3、贍養費及慰藉金之給付:

雙方同意放棄對他方贍養費及慰藉金等之任何金錢上請求,並同意日後不得再假藉各種名義向他方再行主張。

4、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經計算雙方現有財產後,同意男方得向女方請求之分配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新台幣○○萬元,雙方同意直接抵扣應支付子女之扶養費用。

二、本協議書所訂各條,均經雙方同意,各無反悔,並同意於民國○年○月日上午十時攜帶個人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共同前往新北市○○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如有違約情事,願受法律處罰,並賠償他方所受之損害。

三、本離婚協議書壹式伍份,男女雙方及證人各執乙份,另壹份由雙方持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四、右係雙方情願,恐口無憑,特立書據。

 

立協議書人:

  男方:

  出生日:民國○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住址:

 

  女方:

  出生日:民國○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住址:

 

  證人:

  出生日:民國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住址:

 

  證人:

  出生日:民國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住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未成年子女王○○探視權行使方案

一、於下列期間開始時,王○○得至李○○於新北市指定之處所探視子女,並得攜子女外出,由王○○照顧,並於該次探視期間權屆滿前,將子女送回李○○住處或其指定之處所交予李○○或李○○所委託之人。

  (一)平時:每月最後一周之星期六上午十時至星期日上午十時。

  (二)寒暑假期間:除平時期間之探視外,另增下列探視時間:

     寒假:開始後的第二周之星期六上午十時至星期日上午十時

     暑假:開始後的第二周、第六周之星期六上午十時至星期日上午十時

     新增時間若與當月之平時探視重疊時,則上開新增時間則順延二周。

  (三)未成年子女若有出國、旅遊、學校活動等特殊原因,以致王○○無法行使當次探視權時,則該次探視則順延一周。

  (四)未成年子女生日前一日或雙方協議另定之時間,王○○得要求探視未成年子女,並得攜其外出慶生。時間為生日前一日或另定時間之晚間六時至九時。

  (五)每年農曆年初三上午十時至年初四上午十時

  (六)其他:親友婚喪喜慶日或發生突發事故時,王○○於不影響未成年子女正常作息下,得行使與未成年子女之探視權,其探視權之行使方式另由雙方協議,李○○不得無故拒絕。

二、於子女年滿18歲後,應尊重子女之意願決定與王○○會面同住之期間及方式。

三、其他會面方式:

  (一)得為通信(包括網路)、通話、致贈禮物、交換照片、拍照等行為。

  (二)王○○得由家人陪同與子女會面、出遊。

  (三)經兩造同意,前開交付、交還子女之時間、地點得變更。

四、兩造應遵守事項:

  (一)兩造不得有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二)兩造不得對子女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

  (三)王○○於探視期間,應履行因親權所為相關生活習慣、學業輔導及作業完成等指示之義務。

  (四)如子女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遭遇事故,王○○應為必要之醫療措施,即在其會面交往實施中,仍須善盡對子女保護教養之義務。

  (五)李○○應於王○○行使探視權時,準時將子女交付王○○。

  (六)王○○應於探視期滿時,準時將子女交還李○○。

  (七)子女居住地址、聯絡方式或就讀學校如有變更,李○○應隨時通知王○○。

  (八)李○○如無正當理由未遵守交付子女義務或違反前開應遵守事項時,王○○得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請求法院改由王○○行使負擔子女之權利義務。王○○如無正當理由違反前開探視時應遵守事項或未準時交還子女時,李○○得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之規定,聲請法院禁止王○○繼續探視或減少探視之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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