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啟者:

  本人前委託○○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銷售本人所有,座落於台北市萬華區○○街二段○○號十樓之房屋及其基地持分,而台端於九十八年四月十一日為要約,表示願以新台幣二千七百萬元購買,本人收受要約後於同年月十六日為承諾,此分別有確認書、買賣議價委託書各乙紙可證(如附件),則貴我雙方間之不動產買賣關係應已成立。

  而依貴我雙方之約定,雙方應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一時前往○○銀行○○分行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之本約,台端並應給付本人訂金新台幣壹佰萬元。詎屆期,台端卻來電藉故毀約不買,則依台端要約確認書第四點之記載,台端故不履行訂立本約之義務,自應支付本人買賣總價款百分之三之損害賠償金。

  是以本函正告台端,請於文到七日內給付本人新台幣捌拾壹萬元之損害賠償金,倘逾期不為給付,除依法起訴外,並加計遲延利息,絕不寬貸。希照函辦理,俾免訟累為荷。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威盛法律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