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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王先生欲借錢給友人周先生,為了擔保債權,由周先生提供自用小客車質押予王先生,雙方並約定屆期未清償時,質物即歸王先生所有,雙方借款協議條款如下供參考。

 

                                     借 款 協 議 書

 

  立協議書人王○○(下稱甲方)、周○○(下稱乙方)茲就乙方向甲方借款壹節達成協議,約定如下:

 

第壹條、甲方同意貸與乙方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整,乙方同意於民國一百年七月七日前償還甲方前開本金及利息叁仟元整。雙方並同意以本契約之簽署為支付證明,不另給據。

 

第貳條、為擔保甲方對乙方之債權,乙方同意質押名下車號為○○○○-DH、廠牌為馬自達之自用小客貨車壹輛予甲方(車籍詳細資料如附件),乙方同意若逾前條期限未清償借款時,前開車輛所有權即移屬甲方所有,甲方得逕持本協議書等相關文件前往監理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乙方絕無異議,並同意甲方為辦理前開登記事宜,得自行訂刻乙方名義之便章壹枚。

 

第叁條、甲方同意乙方依約清償前開借款本金及利息後,即無條件返還乙方前開交付之自用小客貨車、車籍資料等文件,不得藉故稽延,或要求另外給付額外之費用。

 

第肆條、雙方同意於100年六月七日下午十四時起至甲方依上開規定返還自用小客貨車、車籍資料等文件予乙方時止,所生之一切罰單皆由甲方負責。而甲方保管前、返還後之所有稅金、交通罰單等皆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伍條、雙方同意本諸誠實信用原則履行本協議,若有未盡事項,悉依相關民事法令規定辦理。

 

第陸條、雙方若就還款事項發生爭議,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柒條、茲恐空口無憑,特立此協議書,各執乙份。

 

 

 

立協議書人:

 

  甲   方: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乙   方: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一00 年 六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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