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 議 書

  

  立協議書人買方黃○○(下稱甲方)、賣方○○(下稱乙方)茲就雙方間門牌號碼為台北縣○○市○○路○○號5樓、5樓之1二筆不動產買賣之交屋事宜達成協議,約定條件如下:

第壹條、乙方同意甲方保留買賣價金新台幣貳拾萬元作為交屋款,於乙方完成第貳條義務,以及扣除乙方依本協議應負擔之款項後,由甲方於完成交屋時無息退還餘款。

第貳條、甲、乙雙方同意於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前完成交屋,交屋時乙方應騰空交付。交屋時,如有未搬離之物件,視同廢棄物同意任由甲方處置,但清理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叁條、乙方同意補償甲方之銀行貸款一個半月之利息,經雙方確認金額為新台幣

第肆條、甲、乙雙方同意交屋前之水、電、管理費等由乙方負擔,由甲方逕自交屋尾款中扣除。

第伍條、雙方同意本諸誠實信用原則履行本協議,若有未盡事項,悉依房地買賣契約書暨民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雙方若生爭議,同意以台灣○○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陸條、茲恐空口無憑,特立此協議書,各執乙份。

 

立協議書人:

  甲   方: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乙   方: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乙   方: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二 月   日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威盛法律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