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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法院判決我勝訴,被告須還我錢。幾天前我去國稅局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發現被告竟然利用一審判決公告後,至「判決確定書」送達前這段時間,進行脫產,將房屋過戶給她先生。請問我該怎麼辦?

答:

雖然你民事已經勝訴確定,但是在強制執行之前,祇要沒有先假扣押被告的財產,被告都是可以移轉給任何第三人。

但是被告過戶給她先生,登記原因應該是以贈與(無償)的方式為之,所以你可以依民法第244條的規定,訴請被告夫妻二人撤銷移轉登記,並要求回復原狀。但為防被告夫妻二人在訴訟中再次脫產,我是建議在訴訟時聲請法院假扣押先行查封,或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核發訴訟繫屬證明,然後向地政機關辦理註記登記,以避免其等再為移轉。

被告過戶給她先生,登記原因若是買賣(有償),民事上就看被告夫妻二人事實上有無資金流向?其買賣價額是否顯不相當,而足證明被告夫妻二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若其等無法提出資金流向,或提出之金額顯不相當,此時除了可以提民事撤銷訴訟外,其夫妻二人亦可能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偽造文書罪責。

參考法條

民法第 244 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
第 254 條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
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者,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第三人。
第一項為訴訟標的之權利,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起訴後,受訴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由當事人持向
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訴訟終結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塗銷該項登記。 

刑法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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