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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各位大大好
小弟弟一次買房子所以想說找仲介會安心點
但小弟跟一家仲介再3月17哪呢3萬簽呢買方議價委託(也沒付屋況書明書)說屋況書明書在秘書娜因為秘書休假說簽契約時再看
後來小弟以520萬買一間房屋但在3月19號仲介打電話來說較小弟當天晚上去她那跟屋主談但也沒說到簽約的事所以小弟沒找家人去就自己去
當晚與談到以525萬成交但不知仲介以把代書跟契約書都準備好不知不覺沒考慮於是簽呢不動產買賣契約所以契約都不清楚後來回家跟家人說但後來家裡因為資金上 有別急用要先挪用所以沒辦法買於是隔天3月20日跟仲介說要解約旦仲介一直說屋主不肯解約(說解約要付1成真的嗎)所以隔天3月21日小弟去消基會寄呢一張存證信函說想解除契約過呢幾天有收到仲介跟屋主寄來的存證信函要小弟在7天內履行契約但雙方約定用印日期為3月23日但小弟在20日用電話通知21日發出存證信函後來仲介收到小弟寄的存證信函說都還沒協議好就這樣做仲介說屋主看到很不高興但小弟說沒別的意思只是保護雙方那想請問除呢3萬被沒收外(是不是3月21後的求償小弟需不需要履行)現在屋主一直不肯解約小弟會遇到什麻煩還會在損失多少錢那想解約仲介費還要再付嗎前後到簽約只有3天小弟第一次經驗請大家幫幫小弟拜託小弟非常懊惱

 

答:

當買賣雙方簽約的那一刻,雙方的權利義務就要依照契約來履行,不是任一方說解除就解除。除非雙方同意解約或有法定解除事由,否則任一方違約的話,都要負違約的責任,此為契約嚴守原則。

而不動產買賣,習慣上是先付定金,簽約時定金轉成買賣價金的一部分,所以在簽約以前,版大如果反悔不買,依民法的規定,你的定金3萬元被沒收後,即無責任。

但若簽約後反悔不買,這時依一般的契約約定,違約金都是約定為買賣價金的百分之二十,所以你買賣價金525萬元,違約即應付對方105萬元,而題示屋主說要收一成的違約金52.5萬元,是依法有據的。

違約金看起來很高很嚇人,但真的進入訴訟向你請求時,因為房子還是賣方所有,並未因此受有任何損失,所以你可以主張違約金過高,請求酌減甚至免除,再者本件仲介未給不動產現況說明書及向你解說,顯有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民法上關於居間及委任的義務,其是否要對你負損害賠償責任,亦非毫無疑問,所以這個案件要吵還是有的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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