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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1.王大明是土生土長的台北人,在台北亦有其固定居住場所。在某次南下台中時,犯下強暴案件,結果是在高雄落網。想請問,像這樣子的類似新聞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是哪一地??(就是說王大明會在哪個縣市受審判)必須一定要再有管轄權得法院受審嗎??其他的法院(台北、台中、高雄任一法院有審判權嗎??)或者是說南投、嘉義等完全無關的法院有審判權嗎??他又會在哪邊的監獄服刑??

2.如果與上述同樣的案例,換成是民法案件的話:例如大明台北人,大熊台南人,結果兩個人在台中互毆,並且堅持互相提告的話,會有不一樣嗎??

個人對於法律觀念的疑問,麻煩對於法律有研究的同好或是達人解答疑惑了。^_^

 

答:

刑事訴訟的管轄依刑事訴訟法第5條的規定,案件是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所以就你的問題來看,台北、台中、高雄都是有管轄權的,但就審判便利性而言,犯罪地對於犯罪之調查比較有利,所以本件以台中審理比較適當。

而法院審理案件,除了指定或當事人聲請移轉管轄外,承審法院如果沒有管轄權,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至於入監服刑,就之前辦案時經驗,原則上是由起訴檢察官所屬檢察署通知執行,至於執行監所,剛開始時都不會在受刑人戶籍所在地。

而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以原就被原則),例外如題示互毆為侵權行為事件,依第15條之規定,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所以本題若是大明要告大熊,可在台南、台中地院訴訟,反之大熊要告大明,即應向台北或台中地院起訴。

但被告一方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規定,是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一方提起反訴。所以大明在台南、台中地院告大熊時,大熊可在該法院對大明提出反訴,反之大熊告大明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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