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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徵實習律師一名

本所為個人事務所,因與地政士事務所、土地開發公司合作,故業務上除一般民、刑事訴訟外,主要以不動產相關事務為主。

實習律師主要工作內容:
1.陪同律師與當事人案談、監所律見與紀錄。
2.協助分析案件與查找法院實務判決見解、學者期刊論文資料。
3. 撰擬書狀與初審、草擬契約。
4. 事務所行政事項及其他交辦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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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務所服務項目除地政士業務、律師一般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外,主要以不動產相關爭議為主,所以執行業務中亦有接續處理多件強制執行案件,例如拆屋還地、騰空遷讓返還房屋強制執行、動產(包括機器設備、家電及股票等)或不動產法拍等案件。

 

因為訴訟的結果雖然確定了債權人(原告)、債務人(被告)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但債權人若要滿足債權,仍須透過強制執行始能獲得終局的滿足(包括金錢請求權之執行、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執行及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所以強制執行是所有給付訴訟類型共通的最後一哩路,其重要性不言可喻,亦是為數不少的網友正在面對或關心的問題。

 

故本事務所針對法拍・強制執行部分另外設立部落格專頁,以聚焦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歡迎網友連結「威盛法拍・強制執行事務所」參觀留言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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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盛法律.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台北市中正區衡陽路51號12樓

電話:(02)2311﹣8190.傳真:(02)2311﹣8192

Email:liu23118190@gmail.com

 

本所主持律師劉宏邈律師為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政治大學地政學系碩專班肄業,同時具有律師、地政士(代書)、不動產經紀人三張國家專業證照,成立威盛法律事務所,服務項目除地政士業務、律師一般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外,主要以不動產相關爭議、遺產繼承糾紛處理為主,例如成屋、預售屋房地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買賣糾紛、無權占有(拆屋還地)、遺產分割、共有土地處分、土地徵收救濟、祭祀公業、都市更新、市地重劃、三七五耕地租佃爭議等處理,以及受任協助標購法拍屋、點交等服務,自許成為不動產專業律師及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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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618_00001_1

 

客戶諮詢及承辦案件中常有涉及勞資爭議,以及主管機關勞動檢查後裁罰之行政救濟案件。而經統計勞動檢查違規項目以「加班費未足額發給」、「連續工作超過12小時,加班超過46小時」、「連續工作7日以上」、「遲到扣款」、「工資未全額給付」及「請假休假」等最常發生。而當員工離職、勞動契約結束時,往往就是爭訟的開始。

 

為進一步了解勞動檢查常見缺失,進而建議客戶預防及改善,避免勞資爭議發生,故於104618日參加中華民國職工福利發展協會邀請謝清風老師開設之「勞動檢查常見缺失之預防及改善」進修課程。

 

謝清風老師外號清風俠為高考勞工行政及格,先後任職中華電信總公司人資處、台北縣勞工局、勞委會條件處等,現職顧問公司負責人,對於勞動法規及實務有豐富的專業知識,上其課程可謂受益良多。

 

謝老師本次上課是以案例式教學,其授課大綱主要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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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不動產的訴訟,除了常見的買賣移轉、租賃物返還等爭訟外,實務上有很大部分是請求拆屋還地,也就是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主張地上物無權占有其土地,要求房屋所有權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拆屋還地。

 

而依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1552號民事判決意旨,「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被告對原告就其物有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原告於被告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被告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明之。如不能證明,則應認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所以拆屋還地訴訟案被告的答辯,主要是要證明其有合法占有之權源,而其占有權源為何?買賣、贈與、租賃、使用借貸、共有、時效取得地上權、越界建築、誠信原則(權利濫用禁止原則)等可否作為占有之權源?如何主張?如何證明?實務上最高法院之相關見解又為何?實須好好歸納、整理,才能作好訴訟上的攻防。

 

本所劉宏邈律師很榮幸獲得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的邀請,擔任該所104410日教育訓練課程的講師,以「從拆屋還地訴訟實務中看兩造之攻防方法」為題,就個人律師執業的經驗作一報告。

 

 

當日上課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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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劉宏邈律師榮任新北市政府104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之法律扶助顧問,104年3月6日於新北市政府一樓獲頒顧問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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