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

聲請標的金額:新台幣○○萬元整

債權人:陳○○   住台北縣○○○○○○

          送達代收地址:

債務人:何○○   住臺北縣○○市○○街○○號5樓

    盧○○   住基隆市○○路○○號5樓

 

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

    聲請事項

一、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台幣○○萬元整,並自民國94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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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聲請監護宣告狀

聲請人:徐○○   住臺北市○○區○○路○○號

          送達代收人:劉宏邈律師

          送達處所:臺北市萬華區昆街222號2樓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曾○○

          住臺北市○○區○○街○○號5樓

          (即財團法人創世基金會附設臺北市私立

           文山清寒植物人安養院)

 

為聲請監護宣告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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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辯狀

案號:97年度重訴字第○○號

股別:○ 股

被告:徐○○   住新竹市○○路2段○○號

   鍾○○   住新竹市○○路2段○○號

   傅○○   住新竹市○○路2段○○號

   李○○   住新竹市○○路2段○○號

共同訴訟代理人:劉宏邈律師

         住台北市萬華區昆明街222號2樓

         聯絡電話:(02)2311-8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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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反訴起訴狀

案號:96年度重訴字第○○

股別: 股

反訴原告:施○○   住台北市敦化南路2段○○號

反訴原告:張○○   住台北市敦化南路2段○○號

反訴原告:張○○  住台北市敦化南路2段○○號

共同訴訟代理人:劉宏邈律師  住台北市萬華區昆明街222號9樓

反訴被告:吳○○  住台北市南港區○○路○○號

 

為拆屋還地事件,依法提起反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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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

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萬元整

原告:○○大樓管理委員會

台北市萬華區○○路一段○○號

法定代理人:孫○○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劉宏邈律師  住台北市萬華區昆明街222號2樓

被告:○○興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萬華區○○路一段○○號2樓

法定代理人:林○○    住同上

 

為請求被告回復原狀、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依法起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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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辯論意旨狀

案號:98年度訴字第○○號

股別:○ 股

被告:鄭○○    住台北市○○路○○號2樓

訴訟代理人:劉宏邈律師

          住台北市萬華區昆明街222號2樓

          聯絡電話:2311-8190

原告:劉○○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號4樓之2

 

為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依法提出辯論意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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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我的車位是包含在建物權狀內,可是權狀內並無任何標示有車位或車位號碼,請問要如何證明車位是我的?權狀內無標示車位所有權,是正常的嗎?

 

答:

 

地下室停車空間(法定避難室)屬公設之一,所以是以共有部分的名義登記,公設常見分成大公、小公、車公等三個共有部分的建號,但也有不區分,而只單獨登記一個共有部分的建號,讓大家持分共有,這時要辨別有沒有買停車位,就只能從共有部分的持分是否大於公設比的持分來判斷,甚至有的是不區分有無買車位,全部登記相同的共有持分。因此持分的有無、多寡,並非判斷有無買停車位的唯一依據,只能說共有部分的持分比別人多,可以表彰大大有買車位而已,但這並不是絕對一定如此,所以大大的權狀內沒有標示車位所有權是正常的。

 

事實上,停車位空間因為是共有的部分,所以預售屋買賣時是以約定分管的方式處理(屬債之關係),亦即約定購買車位的人,對於共有部分的某一個特定空間、位置有專有使用權,因此在預售屋交屋時,建商會出具一張停車位專用權證明書,日後買賣停車位的時候,就以停車位專用權證明書的讓與、持有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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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本人於102年6月24日下班時在浮洲橋下橋處(往樹林方向),因對方腳踏車突然由慢車道變換至快車道,我方機車剎車不及追撞,兩方都有受傷,對方未戴安全帽頭部有顱內出血(和解後隔日才知道)跟擦傷,我方為四肢擦挫傷。

 

我方有請家屬來談和解事宜,警察和我方都有請對方打電話給家屬來談,可對方不願意,只說自己來就可以,我有請警察做酒測,我方為0,對方0.67。

 

因當下想把事情解決,加上是我方追撞且對方傷勢較重,所以我方也不要求賠償,願意單方面賠償對方,後來橋來橋去以四萬元和解,對方當時有提及頭暈,我方也有提出住院觀察,但對方堅持出院和解,醫院也有開立自動出院證明。若是強行出院而造成後來傷勢的惡化與我方有關嗎?

 

和解書是在交通大隊裡請調解委員過來簽署的,內容有提及到不得再追究民、刑事訴訟權,若已提告也必須撤回,和解賠償也在調解委員面前付清,以當作證人。簽署之前警察和調解委員都有提醒若是簽署以後就不能再跟對方追償,對方也說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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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本人最近發生車禍,因對方闖紅燈以致撞上我,我因此受傷,現經過月餘,對方透過保險公司找我談和解,但我失業多年,可否要求對方請求工作損失賠償嗎?另還有哪些可求賠償。

 

答:

車禍賠償請求就是民法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所以大大如果因為這件行車事故發生損害,無論財產上或非財產上損害,都可以向對方請求。

 

所謂非財產上損害就是我們一般所指的精神賠償,而財產上損害在行車事故案件中大概可以主張:車輛維修費用、傷者醫療費用,生活上增加之費用(如看護費用、就醫的交通費用等)以及在事故發生至復健期間無法工作的工作收入損失、將來的勞動能力減損等。

 

而傷者若於行車事故發生時處於失業狀態時,傷者可否主張有工作收入損失?個人意見認為除非傷者已逾法定退休年齡或毫無工作能力,要不然應該都只能算是一時短暫之失業,最少可以依勞委會公布之基本工資為標準,請求無法工作期間的工作收入損失,以維持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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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原以為房被法拍就沒事如今銀行又來追討並要查封我現有房屋那裡有幫忙調解債務委員會拜託幫幫忙~

 

答:

房子設定抵押權只是要擔保大大還款,所以房子被法拍之後,若拍定價額不足清償債務,銀行當然會繼續向大大要求還款,所以大大只要名下有財產,銀行都不會放過大大,建議大大與銀行協商分期還款,以免現有房屋又被法拍。又銀行的債權對現有房屋而言只是一般債權,沒有抵押權等優先受償的權利,大大若有債務過大(含銀行消費借款、信用卡債等),收入無法支付債務,而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時,建議大大也可以透過更生來解決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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