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的車位是包含在建物權狀內,可是權狀內並無任何標示有車位或車位號碼,請問要如何證明車位是我的?權狀內無標示車位所有權,是正常的嗎?

 

答:

 

地下室停車空間(法定避難室)屬公設之一,所以是以共有部分的名義登記,公設常見分成大公、小公、車公等三個共有部分的建號,但也有不區分,而只單獨登記一個共有部分的建號,讓大家持分共有,這時要辨別有沒有買停車位,就只能從共有部分的持分是否大於公設比的持分來判斷,甚至有的是不區分有無買車位,全部登記相同的共有持分。因此持分的有無、多寡,並非判斷有無買停車位的唯一依據,只能說共有部分的持分比別人多,可以表彰大大有買車位而已,但這並不是絕對一定如此,所以大大的權狀內沒有標示車位所有權是正常的。

 

事實上,停車位空間因為是共有的部分,所以預售屋買賣時是以約定分管的方式處理(屬債之關係),亦即約定購買車位的人,對於共有部分的某一個特定空間、位置有專有使用權,因此在預售屋交屋時,建商會出具一張停車位專用權證明書,日後買賣停車位的時候,就以停車位專用權證明書的讓與、持有來證明。

 

另外在社區管理上,停車位通常須另外繳交清潔費,所以買賣車位時,也會去管委會辦理停車位使用人的變更,所以要查證是否有停車位的專有使用權,向管委會查詢也是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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