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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前幾個月訂了一間房子...付了幾十萬訂金已經完成契稅
這幾天開始辦理貸款.銀行詢問到屋子前面的馬路是私人土地沒有路權
這下才警覺到完蛋了..開始產生不想買的念頭.但是已經付出去的訂金怎麼辦

建商買了一塊長方形建地蓋成一排十戶的透天厝.屋前的路是道路預定地
但目前為建商所有..我們住戶並沒有持分.....

建商所言是提供住戶使用.可是我很擔心未來會不會有問題....
雖說是道路預定地但是所有權還是建商的..哪天會不會像電視上報的
用圍籬圍起來..不給住戶通行.....

我爬了線上PO的文..路權同意書.....
是不是要建商一定要開路權同意書..開了這個是不是就有法律效應
那如果不買了 .幾十萬的訂金是不是就泡湯了

好不容易訂了一間房.竟如此~~

希望知道相關的專業人士替我解答..謝謝!

 

答:

 

如果確認這個地原來都是建商所有,依照民法第789條的規定,「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 ,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 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所以建商把建物連同基地出售給大大,而僅保留道路預定地的部分時,依照民法上開規定,建商是有義務讓與你們通行而不能拒絕的,否則可能構成刑法妨害自由罪章的強制罪。

 

縱然土地不是同屬於建商,或是已讓與給第三人,但貴社區若因此無法出入時,依民法第787條的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你們可以主張袋地通行權,所以大大的社區不致於陷於無法出入的情形。

 

為了避免將來發生大大所擔心的事情,建議大大等購買戶可以先與建商洽談設定通行地役權(參民法第851條),以避免將來發生通行爭議。如果將來真的發生大大所擔心的事情,因為該土地本身即屬道路預定地,只能作通行道路使用,大大等提起確認通行權存在之訴,勝訴機率應該還蠻大的。

 

提供以上意見,希望對大大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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