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問:

如題,我家門前的一條路約有近3米左右,為多數人所共有之私有建地,已共同使用二十年以上了,月前某甲購買路口旁的一塊地,經申請鑑界後,即將屬於他的土地圍籬了,使得路寬剩下1米多,原本還可開車進去的,現在卻不行了,於是道路內其中一戶向縣府申請「即成道路」之認定,而縣府回覆該路段尚有其他案件在法院訟訴中,因此「即成道路」認定案予後「緩議」,請問尚未認定前,地主可否私設圍籬呢?可或否的依據為何呢?

2014-11-1623:15:22補充

若否的話,又是否可向縣府申請,要求地主拆除圍籬呢?

2014-11-1710:57:18補充

我知道如「即成道路」當然可以要求地主拆除圍籬,但現在是尚在認定中呢?

 

 

答:

按「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民法第765條、第773條有明文規定。

威盛法律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5) 人氣()

網友問:

有一塊地共有人全部有6人,因為分割協議不成所以我請求法官裁判分割.....
也就是我是原告其餘皆為被告

判決如下:共同共有型態變更為分別共有 ,裁判費用3萬由我先支付(代墊款)
裁判書和確定書都有,我現在要他們每個人討3/6=5
我已經寄存證信函過去跟他們要求費用,他們都沒再裡我
我是有聽到他們有跟其他人講,是我自己要分割當然費用是我出。

不然依據民事訴訟法94-1條,4個月內我不預納,法院得不為該行為。

威盛法律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0) 人氣()

網友問:

因為,我是原住民,我有一個建地賣給了平地人,賣25萬。

他先給我10萬元,後來這個平地人他不要這個建地,要我還他10萬元。

我們已經立下了合約,想說他這樣算是違約嗎?要怎麼做呢?

 

 

答:

大大您好:

一般買賣契約都會約定如果買方悔約不買時,賣方得解除買賣契約及沒收價金,所以買方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就要悔約不買時,你是可以先催告買方履行契約給付買賣價金,如果催告期滿仍不履行時,即可主張解除契約,沒收買賣價金。

 

威盛法律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答:

 

就此問題,法務部於89年8月曾就內政部詢問建商在土地信託登記時,是否應檢具主管機關許可(當時尚未成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信託業主管機關是財政部)以經營信託為業之證明文件始受理登記?法務部回覆解釋稱:營業信託和非營業信託不同,二者區分是以受託人是否以信託為業。若非以經營信託為業的建設公司,其受託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縱受有報酬,亦非營業信託,自不受信託業法規範。因此,土地過戶時建商不用提出經營信託業證明文件。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承襲法務部上開見解,於100年4月亦重申解釋建設公司得依信託法之規定為信託之受託人,但不得以此為業等語。

 

本律師經辦臺北市信義區某都市更新案時,某一未與建設公司簽訂合建契約之地主曾分別向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告發該建設公司與其他地主簽約後即將合建之房地信託登記於該建設公司之行為違法信託業法。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都認為「自然人或法人,原則上均得擔任信託之受託人(信託法第1條參照),故合建實務委由抵押放款銀行擔任土地受託人,係銀行為確認款項依約使用之保全措施,非謂受託人僅限銀行擔任。次按信託業法所稱『信託業』者,係指以經營信託為業之機構(信託業法第2條參照),其交易對象係對不特定多數人,並以向受託人收受費用作為提供信託服務之對價及主要收入來源。倘受託人非以賺取信託費用為目的,非以之為業,則純屬個別信託行為,雖其行為仍應適用信託法,然受託人尚無信託業法之適用。」等語,而為該建設公司及負責人不起訴處分。

 

從上開個案可知,建設公司與地主辦理合建房地信託之目的,若只是為便利建設公司整合地權,而非以賺取信託費用為目的,即無違反信託業法之規定,其與地主間之信託行為,自不會有違反法律禁止規定而無效之問題。


文章標籤

威盛法律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問:

 

想請問幾個祭祀公業的問題,請專家不吝指教:

 

1. 我知道好像被指定為古蹟好像是有容積獎勵祭祀公業的派下員可以把這個容積轉移的權利再賣給建商對吧,所以算是一種獎勵?

 

那麼總體來說祭祀公業土地被徵收或是被指定為古蹟是否對人民有免稅減稅還是有其他的獎勵呢?

 

2.現在祭祀公業因為都更而要同意徵收, 這算是一種同意處分祭祀公業土地的法律行為吧?那麼到底同意比率要依照哪條啊?

 

文章標籤

威盛法律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問:

 

如果有想請代標公司代標,卻發現有其他人也請同一家代標公司代標,這樣最後是怎麼處理呢?

 

這是我很好奇的一點。

 

答:

 

大大如委託代標公司代標法拍屋,與代標公司間即成立民法上的委任關係(參看民法第528條)。而「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參看民法第535條),所以同一個代標公司同時接受二個以上的當事人委託代標法拍屋,二個委託人間既有利害衝突的,代標公司如何盡到受任人的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所以代標公司同時接受二個以上的委託人委託,委託人是可以依民法第544條的規定,要求代標公司負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

 

文章標籤

威盛法律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問:

 

請問沒有辦保存登記的建物沒有權狀,該如何辦理過戶?

 

答:

 

大大您好,我國關於土地、房屋的產權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除了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外,是採登記生效主義,所以買賣不動產,如果未經登記是不會發生產權移轉的效力(參民法第758條、第759條)。

 

而未辦保存登記的建物,雖然不符合建築法規而無法辦理登記,但在私法上,仍是受法律保障的財產權之一,所以法院在實務上認為該建築物的所有權雖然不能移轉,但仍發生事實上處分權移轉的效力,而使買受人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該建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文章標籤

威盛法律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03) 人氣()

問:

 

我家樓頂有違建 我可拆掉他嗎?
跟違建拆除大隊講 不知道要排幾十年?
如果我自己拆 (我樓上居民的違建)
我有違法嗎?
謝謝

 

 

答:

文章標籤

威盛法律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問:

 

前妻要跟我爭房產,請問我該怎麼辦!!??

事情是這樣子的...
我跟我前妻,結婚九年,目前已經離婚一年多了...
九年來,常常因為價值觀的不同,還有很多生活上的瑣事,而不斷地爭吵...
兩年多前,一如往常地,吵得不可開交...
她吵著要離婚,但當時的我不想離婚...(因為我們有一個女兒...)
她提出一個條件,要我把我們這間房子的產權,過戶一半給她,她就不離婚...

文章標籤

威盛法律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問:

 

各位大大您好,小弟有一土地分割疑問,煩請具備此專業之人事能給予指引:
原由:
1.約40年前原為九位退伍軍人集資共同一塊土地,並依個人之金額在公同土地上興建房屋,(嘉義縣水上鄉)
2.依個人之金額所分配的土地上興建1~3間之平房。
3.部分退伍軍人後續在個人原所興建的平房拆除後興建透天樓房。
4.原欲依目前個人所擁有之房屋申請分割,但有些退伍軍人已病逝,其後代對於分割後須補繳房屋稅而不願意分割。
現況:
目前有擁有之房子亦為第二代,請問是否可針對房子之土地進行強制分割?

文章標籤

威盛法律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 人氣()

Close

您尚未登入,將以訪客身份留言。亦可以上方服務帳號登入留言

請輸入暱稱 ( 最多顯示 6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標題 ( 最多顯示 9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內容 ( 最多 140 個中文字元 )

reload

請輸入左方認證碼:

看不懂,換張圖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