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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我家樓頂有違建 我可拆掉他嗎?
跟違建拆除大隊講 不知道要排幾十年?
如果我自己拆 (我樓上居民的違建)
我有違法嗎?
謝謝

 

 

答:

 

就區分所有建物(公寓大廈)而言,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即屬共用部分(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4款),任一共有人若未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是不能占有該共有物的特定部分。所以大大若是共有人之一,自可本於所有權人地位,依民法第821條、第767條的規定,要求樓上鄰居拆除頂樓違建、回復原狀。

 

而頂樓違建雖然是建築法規所不允許,但它本身仍是他人的財產,所有人仍得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並排除他人之干涉(參民法第765條),所以大大並不能自行拆除樓上住戶之財產,仍須取得法院的確定判決後,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之,否則自力拆除,即要負刑法上的毀損罪責。

 

以上意見,供大大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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