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問:

十多年前我被通緝,今年開始出來面對法律問題,持續有到法院出庭。

貸款了一間房子,繳了十幾年,因為被通緝房子不是買自己的名字,買女友的名字但後來分手過給姪兒,

最近想要拿房子去轉貸,所以要拿回來變更自己的名下,但是姪兒不願意歸還,請問開怎麼半??

 可用法律追討嗎??但如果姪兒說 "是我自己過戶給姪兒的 ",法律上 可說的通嗎?

 

回答:

房屋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因,不外乎買賣、贈與、繼承及信託等,而你這件應該是主張借名登記給你的姪兒,但借名登記並非法律上的登記原因,而且你們之間應該沒有契約或是協議之類的,又增添取回的困難。

就民法上面而言,借名登記的法律關係近似於委任,也就是你只是單純的委任你姪兒,登記你所有的不動產在他的名下,所以程序上你要先通知你姪兒終止你們之間的委任關係,請他協同辦理不動產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你姪兒如仍然拒絕返還,你就須向地方法院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之訴訟,請他返還不動產。

而在訴訟實務上,你要舉證你才是本件不動產真正的權利人,所以從一開始如何取得本件不動產?以及取得後為何登記在你女友名下?後來為何又改登記在你姪兒名下?以及房屋現在的實際使用情形等提出完整的說明,並要提出關於出資購買、支付銀行貸款、繳付房地稅金等相關單據,以使法院信任你所言借名登記確實為真。

至於你姪兒說是你自己過戶給他的,我猜想他的用意應該是指你是贈與給他的,就此部分,你可以提出登記在你姪兒名下後,你仍有支付銀行貸款、繳付房地稅金以及你實際占有使用的事實,以證明你並沒有贈與的情事,否則相關稅費為何還是由你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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