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問:

我去年想賣房屋,於是跟房仲公司約簽委賣,但當天她卻帶了兩人來,一位謊稱是先生,一位謊稱是姊姊,塑造一家人形象讓我卸下心房,要跟我買房自住(經查他們無親屬關係)又說隔壁兩間都是經由她手剛成交,一坪11萬,三人(都是房仲業)一同說服就是這行情,於是我以660萬賣給她(沒簽委賣契約),第二天卻在591看到他們以1180萬出售我的房屋,驚覺被騙,於是對他們提刑事詐欺告訴,他們也對我提民事履約,目前已經開四庭了,我有問過法官可以提反訴,我想請教劉律師,謝謝您撥空解答,感恩! 一.反訴是主張賠償金就好,還是另外對他們其他告訴好呢? 二.另外再請教,對方連擔保本票都沒開(有錄音檔)代書就把我房子過戶了(代 書也是他們請的),第三次庭時,法官也問了是否有開立本票,她說不確定,但第四庭時卻補了一張本票,請問這算是偽造文書嗎? 三.我一直以民法74條(因我剛從美國回台定居)即87條做答辯正確嗎?還是有 其他法條更適合? 四,他們已經在我那社區低買高賣有三戶了,就是"自扮買方身分"再以孤鳥難 鳴手法慫恿我賣,故意不經手公司(沒簽委賣)讓消費着求償無門,我要以67 0萬買回,還騙我說要繳一百萬奢侈稅(經查是不用繳到的)手法之惡劣,難到無法可管嗎? 五.依您的經驗看我的案子勝算大嗎?

 

回答:

一般而言,仲介在民法上面就是居間的法律關係,但現實狀況,仲介的角色其實已經是到了委任的程度,他們作的已經不是單純介紹買賣的機會,而是協助買賣雙方完成買賣的整個流程,所以包括簽約、收款、交付權狀、委任代書等,都是仲介在掌控,所以就法律關係而言,你跟仲介除了可以主張居間外,也可以適用委任的法律關係。 而依民法第567條的規定,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而以居間為營業者,關於訂約事項及當事人之履行能力或訂立該約之能力,有調查之義務。民法第535 條則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第544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所以仲介如有違反,而為利於委託人之相對人之行為,或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者,依民法第571條之規定,除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償還費用外,甚至要依民法第544條、第227條第2項不完全給付規定負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 對於大大的問題: 一、反訴是主張賠償金就好,還是另外對他們其他告訴好呢? 答:仲介的行為就刑事部分,有可能構成詐欺。而民事部分除了上開的損害賠償責任外,大大也可以反訴主張撤銷買賣契約,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塗銷房屋的所有權移轉登記。 二、對方連擔保本票都沒開,代書就把我房子過戶了,第三次庭時,法官也問了是否有開立本票,她說不確定,但第四庭時卻補了一張本票,請問這算是偽造文書嗎? 答:嗣後補開本票的行為,個人看法是認為應不構成偽造文書,但若她在買賣契約上補註有交付本票時,這個行為就有可能構成偽造文書。又代書如到庭證稱有交付本票,因為你有錄音為證,則代書此時則有可能構成偽證罪責。 三、我一直以民法74條即87條做答辯正確嗎?還是有其他法條更適合? 答:就仲介行為應可認定是構成詐欺,其過戶的登記名義應該只是他的人頭而已,所以你可以依民法第92條的規定主張撤銷買賣的意思表示,並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對方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四、他們已經在我那社區低買高賣有三戶了,就是"自扮買方身分"再以孤鳥難鳴手法慫恿我賣,故意不經手公司(沒簽委賣)讓消費着求償無門,我要以67 0萬買回,還騙我說要繳一百萬奢侈稅(經查是不用繳到的)手法之惡劣,難到無法可管嗎? 答:仲介的行為除了可能構成刑法詐欺外,應該是也有可能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條的規定,你可以依該條例第31條、第33條之規定報請主管機關交付懲戒。 五、依您的經驗看我的案子勝算大嗎? 答:案子勝算從大大所訴事實來看應該還蠻大的,但訴訟勝敗除了涉及實體上的理由外,也涉及到訴訟程序的事項,就如大大反訴是主張損害賠償比較好?還是要主張回復原狀?要個案來判斷。再者,為了將來能夠執行滿足大大的債權,大大也要考慮是否提出假扣押?還是假處分?以備將來勝訴時得以執行,而不會流於白忙一場。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威盛法律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