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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問:
朋友在20年前購買預售屋,未竣工完成,結果建商就倒閉了,當時建商有拿合建土地去向銀行借錢,後來拍賣流標,最後將債權憑證售與資產公司。現在這資產公司陸續告住戶們拆屋還地及給付不當得利(租金),已有三、四個判決確定,因為他們只有建物權狀,沒有土地所有權,就這樣住了近20年,我想問的是,依您看這案子,還有救嗎?
回答:
我是認為只要是已經拿到房屋權狀的建物,基本上就有一定的贏面,你可以先從建物的所有權方面著手,看看房屋能不能被認定是原屬建商所有,因為土地與建物原屬同一人所有,嗣後分別移轉予不同人時,即有民法第425條之1法定租賃權的適用,而得主張有權占有。 再者,建商與地主合作興建房屋時,依法須提出土地使用權利同意書,而建物已經存在20年,對於買土地之人,難道對於建物存在的事實會一無所知?而其仍願意買受,有沒有默示同意的適用?其訴請拆屋還地有沒有權利濫用的問題?都是可以逐一去討論,去爭執的,所以就本案而言,並非亳無勝訴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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