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問:

 

有一些法律問題想請教您! 我們所居住的房子,土地是別人的,但是我們已經在此生活了超過23年,大約民國77年左右我父親在土地上建了一間鐵皮屋(也就是我們現今居住的房子),而舊地主從來沒有要求過我們需要付什麼錢或者要求我們拆屋還地,就在今年6月土地被買走了,也沒事先通知我們,接著新地主對我們提出拆屋還地的告訴,目前我們正在等開庭,想請問一下,我們有民國77年的空照圖以及我們在民國86年有開始繳納房屋稅,如果我們現在聲請主張地上權可以嗎?法院寄來的單子上有叫我們要先寄回答辯狀!那又是什麼東西呢?

又父親的戶籍於民國60年起至今都在此地,且也有繳交房屋稅,有空照圖可證,主張取得地上權大概所需哪一些文件呢?程序又該如何?

 

答:

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有一定的要件及和程序,就一般而言,大都在訴訟上作為一種促進和解的策略手段,並非絕對有效,陳小姐要對此有所認知。對於拆屋還地訴訟,妳要找的是有何占有權源?妳的占有事實在法律上如何主張等,以在訴訟上攻防。 原告起訴時,其起訴狀會載明他的主張及請求權依據,妳是被告,有何占有權源?對於原告之主張有何答辯?法官不會主動幫妳想,所以才請妳提出答辯狀。

又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除了客觀上有占有的事實外,還要提出主觀上有以時效取得地上權的意思占有的證明,訴訟上會敗訴的原因大都即在此。所以要提出什麼文件,並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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