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問:

本人於83年間承租他人土地出資建造1間未保存登記之建物,如今地主土地要被拍賣,因價位不便宜,如果我沒拍土地,請問日後土地被拍走了,對我有什麼影響或我如何應付。感謝~~

 

回答:

租地建屋本身亦屬租賃之一種,只是法律上賦予承租人一些權利,例如優先承購權,以及請求設定地上權等權利,以保障承租人。而大大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租賃時有無約定租賃期間?若有定期間(依民法第449條之規定,其期限得逾20年),則約定期限內,土地所有權人雖讓與其所有權予第三人,應得準用或類推民法第425條、第426條之1之規定,第三人仍有繼受該租約之義務。惟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所有權人不願續租時,依民法第450條、第455條及土地法第103條等之規定,大大即無權繼續占有使用,而應返還土地予土地所有權人。反之,若未定有期限,而土地所有權人不欲續租時,因為土地法是民法的特別規定,所以土地所有權人必須有土地法第103條規定之事由時,始得請求返還土地。所以大大只要沒有土地法第103條規定之事由,依法仍得繼續占有使用基地,土地所有權人應不得請求拆屋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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