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在4年前被判詐欺幫助犯之後(我真的不是賣簿子).什麼貸款都不能貸..我不經要問..難道就要一輩子這樣嗎..況且我也是受害者耶.當初要不是律師要我承認算了這案子在拖下去也不會有進展因為檢察官就是認定我有罪我怎麼解釋都沒有用.不然我也不會承認我有罪因為在官司期間真的很難找工作不能薪轉只可以領現金真的快餓死了不得以我才會聽律師的話直接承認變成幫助犯..如今我已經有\正常工作也娶了老婆必須貸款買房子但是卻不能貸銀行根本就不肯帶給我.難道就要一輩子這樣嗎..沒有機會了嗎.

答:

大大的問題可能跟法律比較沒有關係。

一般而言,除非是檢警調、法院可以查詢你的前案紀錄外,
銀行應該是看不到,所以你有沒有前科應該跟能不能貸款沒有關係。

不過我是懷疑,你的帳戶可能曾經被列為警示帳戶,
所以銀行聯徵時就看到你的紀錄,我是建議你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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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當面要求退費(只上一個月).業者態度惡劣.迴避問題.
寄發存證信函業者不簽收.招領也逾期兩次.變成退回信件...
打電話過去除報名.課程資訊外.談到其他一律不答還掛斷電話...
也寄和談信件(不討論退費問題.只爭取後續上課權利).無回信...

這樣的惡劣的業者.我想業者99%機率不會出席消保會協商.那當天我還得請假去參加協商會嘛?萬一那天業者不到場.聯絡他們也不理..
如果真是這樣.消保會有沒有任何的處罰或是強制力?
我想知道.望各位前輩多加指導了.謝謝.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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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小叔在外欠有債務,而他的戶籍又放在我家,債權人可以要我還債嗎?
我可以置之不理嗎?在法律上我有責任嗎?
懇請對法律瞭解的大大予以回答,感謝您!!!

答:

冤有頭債有主,個人債務個人擔,
如果您沒有擔任保證人,則您既然不是債務人,
依法您是不用替您小叔還債的,
所以有人要您代還,您是可以大聲拒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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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我和之前的朋友有金錢糾紛,所以我決定要寫存證信函替我爸爸討回公道但是擔心自己會寫錯或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話,就沒辦法替爸爸討回欠款所以想請問各位朋友,如果要請律師幫忙寫存證信函的,需要多少費用?

答:

存證信函是可以自己寫,而若要請律師寫,一般費用3千至5千都有,不過要花錢,我是建議你請律師用律師名義來發存證信函,除了存證效果之外,多少還可以讓對方有點不還錢可能就要上法院見的顧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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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1. 我是告訴人, 所提告訴屬公訴
2. 被告一審判有期徒刑六個月, 未告知可易科罰金(本刑七年以下), 應該是無法易科罰金及改服勞動役
3. 被告上訴到高等法院被駁回
這是現況, 請問如果被告上訴到最高法院, 我是否會接到通知 (我要如何知道被告是否上訴?)
又如果判刑確定被告要發監執行, 法院或地檢署是否會告知告訴人, 我又要如何知道被告啥時會被抓去關? 

先感謝大家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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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1.王大明是土生土長的台北人,在台北亦有其固定居住場所。在某次南下台中時,犯下強暴案件,結果是在高雄落網。想請問,像這樣子的類似新聞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是哪一地??(就是說王大明會在哪個縣市受審判)必須一定要再有管轄權得法院受審嗎??其他的法院(台北、台中、高雄任一法院有審判權嗎??)或者是說南投、嘉義等完全無關的法院有審判權嗎??他又會在哪邊的監獄服刑??

2.如果與上述同樣的案例,換成是民法案件的話:例如大明台北人,大熊台南人,結果兩個人在台中互毆,並且堅持互相提告的話,會有不一樣嗎??

個人對於法律觀念的疑問,麻煩對於法律有研究的同好或是達人解答疑惑了。^_^

 

答:

刑事訴訟的管轄依刑事訴訟法第5條的規定,案件是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所以就你的問題來看,台北、台中、高雄都是有管轄權的,但就審判便利性而言,犯罪地對於犯罪之調查比較有利,所以本件以台中審理比較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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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我爸前陣子,因酒駕0.59 (騎機車)被判公共危險罪,收到了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
內容為 :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中華民國99年 3月26日所為緩起訴處分(99年度速偵字第1897號),茲據該署依職權送請再議,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前段,為駁回之處分。


問題1. 這個內容是什麼意思?
問題2. 請問是要等地檢署 寄繳費的單子來在去繳費,還是直接拿處分書過去監理所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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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請問還在訴訟中但沒假扣押?
1.可不可以過戶給親戚
2.可以賣給不認識的人嗎?
3.要查有沒有假扣押要怎麼查,又要如何知道房子有無被假扣押?

答:

雖然已經訴訟,但是房子只要沒有被假扣押,都是可以移轉給第三人,所以你要過戶給親戚或賣給不認識的人都是可以的。

但是你若是以贈與方式過戶給親戚等第三人人,你要注意民法第244條的規定,對方是可以訴請撤銷移轉登記,並要求你親戚回復原狀。而且你若是以假贈與、假買賣方式過戶給第三人,在刑事上還要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責,就此部分要小心,避免誤觸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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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法院判決我勝訴,被告須還我錢。幾天前我去國稅局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發現被告竟然利用一審判決公告後,至「判決確定書」送達前這段時間,進行脫產,將房屋過戶給她先生。請問我該怎麼辦?

答:

雖然你民事已經勝訴確定,但是在強制執行之前,祇要沒有先假扣押被告的財產,被告都是可以移轉給任何第三人。

但是被告過戶給她先生,登記原因應該是以贈與(無償)的方式為之,所以你可以依民法第244條的規定,訴請被告夫妻二人撤銷移轉登記,並要求回復原狀。但為防被告夫妻二人在訴訟中再次脫產,我是建議在訴訟時聲請法院假扣押先行查封,或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核發訴訟繫屬證明,然後向地政機關辦理註記登記,以避免其等再為移轉。

被告過戶給她先生,登記原因若是買賣(有償),民事上就看被告夫妻二人事實上有無資金流向?其買賣價額是否顯不相當,而足證明被告夫妻二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若其等無法提出資金流向,或提出之金額顯不相當,此時除了可以提民事撤銷訴訟外,其夫妻二人亦可能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偽造文書罪責。

參考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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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請問做錢莊的人,被抓到會怎樣?觸犯了什麼法律?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會罰多少錢?會被關嗎?
  • 2010-04-26 21:19:27 補充

    不是我啦!
    朋友被抓到,我很替他很擔心…

    就只有344一條法律嗎?
    沒有詳細一點的嗎?
    且也會看情況下去判,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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