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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有關土地侵占的問題要請教各位大大

 

我家現居於民國64年興建,當時整塊地尚有三合院及一相鄰的一塊地(A方),因兄弟分家,家父分得三合院1/5持分,與A方相鄰,當時我們要蓋房子時, A方就指定我們的地到那裡,不準我們蓋超過A方的土地,不然要跟家父輸贏,(因對方是土地代書又氣勢凌人),家父因此在A方指定的點蓋了所有權狀坪數的現居,後來72年土地分割(以現有建築作分割),因該土地只有我家和A方另一面蓋好其他尚未興建房屋,因此以現有房屋分割A方原本只能蓋4米寬的房子因相臨兩邊都已經有建築, A方空地面寬卻變4米4(已算兩邊共同壁)而且A方在蓋房子所申請核發的建照也是4米4,時間過30幾年,與我家相鄰的另一方B方,到地政申請土地鑑界,地政人員告訴我們侵占B方土地分別是A方40cm(約15坪),我家5cm(約3坪), B方(持分3/5)土地丈量結果少約20坪,目前已經開過一次協調會, A方強調建照核發無誤,且對於過去為何會導致如今後果全推給地政人員過失導致,因為A方清楚地籍圖年代久遠不可考,及當年的丈量人員也已歸天,無從查起, 完全把侵占的說法推的一乾二淨,B方當然不服,請問先進大大們能否給我建議指教謝謝!

 

答:

 

因為大大的問題有一些點說的不是很清楚,所以僅能就本人所理解的來回答,若有誤,請大大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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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本棟大樓管委會,沒定住戶規約,新搬來的住戶裝設鐵窗,外凸145公分,妨礙到我們隔壁的日照,下雨天導致也會淹水.把自家陽台遮掉一半,從室內看出就像風水中的壁刀,是不是無法可管?

 

 

答: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的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如果住戶違反上開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49條第1項規定處理,也就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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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小弟於中南部有一個1/5產權的透天,雖說中南部房子不若北部房子值錢,但好歹房子也是位於當地的市區內(鄰近國中小、市場、客運站),一樓也可以拿來做生意。以往一樓租別人做生意時,一個月房租至少還可以收個1萬元,但後來房客退租後,其中一位親戚便將其拿去開設飲料店,自此後也未提及房租之事,除了一樓的店面拿去開店外,二樓也建了辦公室,三四樓的房間也為他們住下來,就這樣過了兩三年了,對於房租之事也隻字未提,由於該親戚擁有2/5的產權,因此時常以自己所持有持分較多,想以低於市價的價格向我收購,但我並不想以該價格出售於他,但若不賣給他,我等於卡著一份在那裏,不但收不到租金,每年還要繳稅,試問各位大哥大姐,如果您遇到這樣的問題,會如何處置?

 

答:

 

大大你好,雖然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但不能占有使用共有物特定的部分,除非共有人全體有成立分管協議,否則對其他共有人而言,該共有人的占有仍是成立無權占有,所以大大是可以起訴要求該親戚返還共有物給全體共有人的。再者,大大也可以主張其占有期間,讓你受有相當於租金的損害,而可以依持分比例(應有部分),要求該親戚依民法不當得利的規定,返還其所享有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給你。

 

大大如要徹決解決爭議,建議大大可以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的規定向法院聲請分割共有物,看是要將共有物依樓層分割給各共有人,或是原物分配給部分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則以金錢補償之,或是變賣整個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如是以原物分割方式分割部分共有物給大大,該部分就變成大大個人單獨所有,大大日後就不會再有收不到租金,每年還要繳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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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法院拍賣公告上記載:

土     地
│目│ 面  積 │ 權利範  圍 │
│建│314 平方公尺 │1200分之4 │

建物
│建築式樣│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權利範  圍 │
│住家用 │4樓層:169.57平方公尺 │陽台25.34 │120分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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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102年新住戶搬來後,原有公共空間保留只加蓋雨棚,但將頂樓原有建物重新裝潢改成5間套房準備出租,全體住戶一致不同意,他出示購買時,原屋主在77年己向建商購買頂樓專任使用權,故他現在買下仍有法律效率,表示此範圍為他個別持有,非住戶共有,住戶無權干涉,真得如此嗎?如不是,可以請那個相關單位以予約束呢?

 

答:

 

建商在銷售預售屋時,通常會在買賣契約內就一些共有部分約定由特定住戶使用,例如頂樓約定由最高層住戶使用,一樓的法定空地則約定由一樓住戶停車使用等,這些約定在法律上叫作分管協議。但分管協議只是共有人就共有物如何使用、管理作一個約定,並不會改變其屬共有物的性質,而成為任一住戶單獨所有。

 

而分管協議基於契約自治原則,買預售屋的住戶都要受到拘束,至於繼受取得房屋的後手是否要受到拘束?在98年7月23日增訂民法第826條之1生效之前,原則上是看取得房屋所有權之人是否善意不知有該分管協議的存在,如為善意,即可主張不受該分管協議的拘束。而在民法第826條之1生效之後,原共有人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之約定,須經向地政機關登記後,始可拘束於登記後取得房屋所有權之人。但之後取得房屋所有權之人,如認為該分管協議對其有利,縱該分管協議並未登記,解釋上其仍得主張原來的分管協議有效。但無論分管協議拘束對象為何,對於共有物的分管協議,仍不得為違反法令的使用,故頂樓縱約定由某一層住戶單獨使用,該住戶仍不得違反建築、消防法規使用,如搭建違章建築或為妨害公共安全、消防逃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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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律師您好:

 

不好意思打擾了,因家父有農地已於今年7月簽約賣給建商,價金分三期匯入某商銀履約保證專戶,第三期尾款建商要過戶拿地跟某商銀貸款會開本票給我們,但我們賣方在履保信託書有加入貸款不足金額要用現金補足,買方便說要取消本票,於是代書另寫協議書(雙方同意取消本票,尾款部分照履保合約書走),問題來了簽約後發現此建商曾有(買賣價金,延遲給付,不當得利)等官司,若要過戶給他去貸款但又取消本票,真怕建商跑了就此不付尾款想詢問律師有救濟的方法嗎?

 

 

答:

 

簽發本票的目的只是為了在買方不履行給付價金的義務時,賣方可以不用經過冗長的訴訟程序,直接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然後對買方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以滿足價金債權。所以買賣雙方如果有作價金履約保證,而買方沒有簽本票時,賣方可以要求買方及貸款銀行要先確認第三期尾款辦理貸款沒有問題,如果不能確定可以辦成時,就不准辦理過戶。如果是有貸款差額時,則買方須先用現金補足差額,始可辦理過戶,以免過戶後,賣方反而陷而不利的地位。另外,我們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書類用印時,也可以同時要求買方提供過回賣方的土地登記申請書類,倘買方違約不給付價金時,就授權地政士再辦理一次所有權移轉登記,直接回復登記賣方名下。

 

如果雙方買賣契約及價金信託契約都已經簽了,無法再作作任何變更時,賣方只能監督價金信託受託銀行,在買方全部價金給付前,確實依約履行,不得藉故先行交付權狀予買方。如果買方嗣後果有債務不履行的情形時,賣方只能依約進行催告、解約及沒收價金動作,然後再起訴請求買方返還所有權登記。而在獲勝訴確定判決之前,賣方得依法聲請訴訟繫屬登記,或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假處分,以擔保將來得以回復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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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前幾個月訂了一間房子...付了幾十萬訂金已經完成契稅
這幾天開始辦理貸款.銀行詢問到屋子前面的馬路是私人土地沒有路權
這下才警覺到完蛋了..開始產生不想買的念頭.但是已經付出去的訂金怎麼辦

建商買了一塊長方形建地蓋成一排十戶的透天厝.屋前的路是道路預定地
但目前為建商所有..我們住戶並沒有持分.....

建商所言是提供住戶使用.可是我很擔心未來會不會有問題....
雖說是道路預定地但是所有權還是建商的..哪天會不會像電視上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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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我的車位是包含在建物權狀內,可是權狀內並無任何標示有車位或車位號碼,請問要如何證明車位是我的?權狀內無標示車位所有權,是正常的嗎?

 

答:

 

地下室停車空間(法定避難室)屬公設之一,所以是以共有部分的名義登記,公設常見分成大公、小公、車公等三個共有部分的建號,但也有不區分,而只單獨登記一個共有部分的建號,讓大家持分共有,這時要辨別有沒有買停車位,就只能從共有部分的持分是否大於公設比的持分來判斷,甚至有的是不區分有無買車位,全部登記相同的共有持分。因此持分的有無、多寡,並非判斷有無買停車位的唯一依據,只能說共有部分的持分比別人多,可以表彰大大有買車位而已,但這並不是絕對一定如此,所以大大的權狀內沒有標示車位所有權是正常的。

 

事實上,停車位空間因為是共有的部分,所以預售屋買賣時是以約定分管的方式處理(屬債之關係),亦即約定購買車位的人,對於共有部分的某一個特定空間、位置有專有使用權,因此在預售屋交屋時,建商會出具一張停車位專用權證明書,日後買賣停車位的時候,就以停車位專用權證明書的讓與、持有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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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本人於102年6月24日下班時在浮洲橋下橋處(往樹林方向),因對方腳踏車突然由慢車道變換至快車道,我方機車剎車不及追撞,兩方都有受傷,對方未戴安全帽頭部有顱內出血(和解後隔日才知道)跟擦傷,我方為四肢擦挫傷。

 

我方有請家屬來談和解事宜,警察和我方都有請對方打電話給家屬來談,可對方不願意,只說自己來就可以,我有請警察做酒測,我方為0,對方0.67。

 

因當下想把事情解決,加上是我方追撞且對方傷勢較重,所以我方也不要求賠償,願意單方面賠償對方,後來橋來橋去以四萬元和解,對方當時有提及頭暈,我方也有提出住院觀察,但對方堅持出院和解,醫院也有開立自動出院證明。若是強行出院而造成後來傷勢的惡化與我方有關嗎?

 

和解書是在交通大隊裡請調解委員過來簽署的,內容有提及到不得再追究民、刑事訴訟權,若已提告也必須撤回,和解賠償也在調解委員面前付清,以當作證人。簽署之前警察和調解委員都有提醒若是簽署以後就不能再跟對方追償,對方也說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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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本人最近發生車禍,因對方闖紅燈以致撞上我,我因此受傷,現經過月餘,對方透過保險公司找我談和解,但我失業多年,可否要求對方請求工作損失賠償嗎?另還有哪些可求賠償。

 

答:

車禍賠償請求就是民法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所以大大如果因為這件行車事故發生損害,無論財產上或非財產上損害,都可以向對方請求。

 

所謂非財產上損害就是我們一般所指的精神賠償,而財產上損害在行車事故案件中大概可以主張:車輛維修費用、傷者醫療費用,生活上增加之費用(如看護費用、就醫的交通費用等)以及在事故發生至復健期間無法工作的工作收入損失、將來的勞動能力減損等。

 

而傷者若於行車事故發生時處於失業狀態時,傷者可否主張有工作收入損失?個人意見認為除非傷者已逾法定退休年齡或毫無工作能力,要不然應該都只能算是一時短暫之失業,最少可以依勞委會公布之基本工資為標準,請求無法工作期間的工作收入損失,以維持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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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原以為房被法拍就沒事如今銀行又來追討並要查封我現有房屋那裡有幫忙調解債務委員會拜託幫幫忙~

 

答:

房子設定抵押權只是要擔保大大還款,所以房子被法拍之後,若拍定價額不足清償債務,銀行當然會繼續向大大要求還款,所以大大只要名下有財產,銀行都不會放過大大,建議大大與銀行協商分期還款,以免現有房屋又被法拍。又銀行的債權對現有房屋而言只是一般債權,沒有抵押權等優先受償的權利,大大若有債務過大(含銀行消費借款、信用卡債等),收入無法支付債務,而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時,建議大大也可以透過更生來解決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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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我們是路邊攤的攤販,已在一個定點擺攤12年,我知到路邊攤是違法但我們擺攤的市集已是既成的市集,大家都擺在白線內,那條路前後不下200攤,我的攤位後面是一塊建地12年來都是圍起來的。近來地主換人,他就搭起簡易鐵皮屋借故鐵皮屋前的馬路我們必須讓出它們要把鐵皮屋出租讓人擺攤,前面到白線的道路他們要一起使用,逼迫我們必須遷走或向他租鐵皮屋一個月50000才能繼續留在那擺攤。請問他搭了鐵皮屋前面的路權使用權就真的歸他一個人了嗎?我真的得遷走嗎?在那裡累積了12年的客源,離開了我們生計也成問題請各位大大幫忙解除我的疑惑謝謝!無限感激~

 

答:

如果大大擺攤占用的土地是屬於該私人所有,他是有權要求大大遷走(民法第767條參照),如果不是,而是屬於公有,縱然擋在他鐵皮屋的前面,他也只能透過行政機關(如警察、商管)要你遷走,例如檢舉大大違規擺攤、妨害交通等,而不能自己要求大大遷走。因為行政機關接受檢舉是一定要處理,否則換行政機關被民意機關質詢、監察機關糾正,甚至發生刑事責任(如圖利等),所以基本上,這件對大大是比較不利的,建議大大及早因應。

 

民法第767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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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請法拍屋仲介代拍房子,結果拍到海砂屋,該如何求償?

 

答:

 

法拍屋仲介基本上提供的服務包括尋屋、投標當日代理投標、尾款貸款、拍定後點交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而對於法拍屋仲介代拍房子,結果拍到海砂屋,是否可以向法拍仲介求償?我是認為要區分當初法拍屋是否為客戶自己搜尋決定的,還是法拍屋仲介搜尋法院拍賣資料後介紹予客戶,而經客戶決定投標的。如果是前者,因為法拍屋仲介只是提供投標當日代理投標、尾款貸款、拍定後點交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業務,法拍屋仲介與客戶之間應僅是單純的委任關係,所以法拍屋仲介只就前開業務對於客戶負其損害賠償責任,標縱然標到海砂屋,亦不能認為法拍屋仲介要負責任。

 

但若法拍屋是法拍屋仲介搜尋後介紹給客戶的,日後並受任辦理代理投標、尾款貸款、拍定後點交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業務,因為法拍屋仲介要完成業務介紹,一定要作法拍屋的占有現況、周遭環境等調查,他的行為就已涉及媒介,應是可以認定雙方除了成立民法上的委任關係外,並成立居間的關係。則依民法關於居間的規定,法拍屋仲介除對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當事人外,關於訂約事項及當事人之履行能力或訂立該約之能力,並有調查之義務,倘若因其未盡調查之義務,以致客戶標到海砂屋,法拍屋仲介依民法第227條關於不完全給付的規定,對於大大自應負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

 

退萬步之,縱然認為雙方不構成居間的法律關係,而僅成立委任關係,因為法拍屋仲介處理委任事務,除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外,其受有報酬者,並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所以如能證明法拍屋仲介對於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以致客戶標到海砂屋時,依民法第544條規定,其對於客戶自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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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在網路上看到你寫到有關請求酌減違約金的文章介紹,相當詳細。想跟您請教一下,我買了一個中古屋,簽約已付100萬頭期款,兩週後發現隔壁是兇宅,房仲、屋主都說不知道,到消保會開會屋主沒有出面,走消保會好像成效不大,目前已過7/31交屋日。如果求請減違約金,我的情況可酌求到多少呢?不勝感激!

另外,有必要先告他們詐欺嗎?還是直接請求酌減違約金就好?還是有其它的方式?

 

 

回答:

 

因為居住兇宅對於購屋者而言,心理是有重大的負擔,所以一般買賣及法院審判實務上會認為是物之瑕疵,購屋者可以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要求解除契約,而個人認為買方亦得主張撤銷購買的意思表示。所以我是建議大大先發存證信函撤銷買賣的意思表示,若不能撤銷,則同時主張解除契約 ,然後限賣方於文到幾日內返還已付買賣的價金。若賣方逾期未還,則大大須向法院起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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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若屋主硬要我3個月內搬離.我要如何自保不定期租約的權利.另若要在找我重定租約.我可以拒絕嗎?因我以在這住十二年了.都正常繳租金.由於近年房地產大漲.所以屋主才想討回賣屋.我能有權利嗎

 

答:

大大您好,房東在沒有土地法第100條規定的法定情形發生下,是不能單方要求大大搬走,如果要請大大搬走,只能透過司法訴訟請求返還房屋一途,但房東勝訴的機率是很小的。對於房東而言,其最好的解決方式,就是想辦法將不定期租賃契約改成定期租賃契約,甚至到公證人公證租約期滿得強制執行返還房屋,到時租期屆滿,再強制要求房客搬走,以時間換取空間,所以大大要不要重定租約?答案就很清楚。

 

參考法條:

土地法第100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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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家父年紀已大,遇上道路整修,來不及撞上對方也是年紀大者的無照駕駛(機車),判業務過失致死,因對方不和解(家人無法承受的和解金)家父被判9個月,兒女們不捨年邁的父親被關,請問再上訴有效嗎?第一審有請律師,是為了要幫忙和解,不要讓家父被關,結果是無效的,如要再上訴想自己處理(覺得花律師費5萬元,還不如給死者家家屬),判決書這幾天會下來,請幫忙告訴我要有什麼程序?如何辦理?要到哪裏辦理?到哪裡拿表格?要寫什麼?很急,謝謝!!

 
答:
業務過失致死判刑判到九個月是有點重,所以不管上訴會不會成功,我是建議都要提出上訴,你們在收到判決書後的十日內,可以到地方法院聯合服務處的訴訟輔導科詢問上訴狀如何填寫,那邊都有訴狀範例可以參考,祇要案號、股別、被告(即上訴人)姓名記載清楚即可遞狀。

至於上訴理由,我個人有以下建議:
程序上:
法院對令尊有無前科及是否宜為緩刑之宣告有無審酌?若無前科,僅因雙方無法達成和解,就判決如此重,應有強大的理由,尤且交通事故都有強制汽車險理賠金150萬元,而此理賠金依法亦為賠償金之一部分,不能說被告這邊都毫無賠償,法院就此部分是否有理由不備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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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4年前,已合法繼承父親留下的土地,
地政事務所也給了『他項權證明』,再過一年就可取得『所有權證明』

但此時,
姑姑竟然來鬧說:土地她應該也有權利取得,
而且這些土地是他爸爸(祖父)的,怎麼會全部都在我的名下? 
還鬧到調解委員會,
但~我不曉得到底是有必要調解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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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先生外遇,我提告了(只告那女的),判決結果下來~那女的被判刑5個月(得易科罰金),需賠償我50萬元,唉!!冗長官司2年了才結束,律師費著實也花了不少錢,傷心、不堪的開庭經驗~唉 ! 真的是不堪回首~

氣人的是~~那女的一直哭窮,我的律師查了她的財產清冊,得知她並無多餘財產,也就是說~~我拿到的只是一張拿不到錢的(支付命令),那女的還對我說,:法律會給妳公平的交代的呀!那張支付命令不就是法院給妳的交代了嗎?「她故意講的」

我想請問~~對於支付命令我還能怎麼做,才可以拿到50萬的賠償金呢?
 
答:
妳這一件涉及到的是強制執行的問題,妳查調對方的財產,雖然沒有查到她的財產,但一個人總要有收入過生活吧?所以妳是可以再拿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去國稅局查調她名下有無所得收入,如果是利息所得,表示她在該銀行有存款,如果是薪資所得,表示她在某一個公司行號工作,對該公司有薪資債權,所以妳都可以去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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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多年前我透過仲介公司買了一間房屋,當時這間房屋是賣方夫妻共同持分的(房屋土地一人一半),簽約時太太並未出面,而是先生出面簽約,重點來了~~先生幫太太代為簽名,而且代書把賣方先生身份證英文字母寫錯還有土地持有比例寫錯塗改也沒蓋雙方的章,當時是第一次買房屋也不懂太多(剛開始原以為房屋是先生一人所有),也忘記是否有看過賣方太太給先生的授權書,整個買賣流程最後也完成,也都過完戶到我名下,我也代償掉賣方(先生是借款人)的房貸餘額,點交後結案,想請問專業的律師或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人,這樣的流程是否有暇疵,若賣方的太太日後反悔,說她沒同意要賣房屋,這樣對我有保障嗎,是否會影響我的權利,尋求專業人士正確解答感謝,廣告一律檢舉謝謝!!

答: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之規定,須附:一、登記申請書。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三、已登記者,其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四、申請人身分證明。五、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等,送件申請時本人若未親自到場,依第41條之規定並應檢附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之當事人印鑑證明,始能送件申請。

而送件後,地政事務所會經初審、複審,都核對無誤後,始會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所以你說文件上有代書把賣方先生身份證英文字母寫錯還有土地持有比例寫錯塗改也沒蓋雙方的章等瑕疵,我相信在送件後、完成移轉登記之前,早已經通知補正完成,否則地政事務所不會辦理登記。

至於所言先生幫太太代為簽名,怕賣方的太太日後反悔,說她沒同意要賣房屋部分。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之上開規定,申請登記時須附本人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之當事人印鑑證明,始能送件申請,而印鑑證明之申請,須本人或其受委任人填具申請書並繳驗國民身分證,戶政事務所才會核發,所以賣方太太若未授權其先生辦理,要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非常困難,而其對先生能取得其印鑑證明、印鑑章,卻未授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乙事,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應負舉證證明的責任,若未能舉證證明,法院應不會採信。

且不動產之物權行為與買賣之債權行為,在法律上是各自獨立之法律行為,債權行為之瑕疵,物權行為並不必然亦有瑕疵,除非印鑑證明、身分證明文件都是偽造的。是就法律上請求權:契約、類似契約、物權、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其他等七種請求權基礎逐一檢討,版大若是善意不知情,賣方太太要求返還登記是不太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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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請問法拍屋網站中的一般程序及應買公告差異是?
請問法拍屋網站中的一般程序及應買公告差異是?
答:
不動產法拍的一般程序是指第一拍、第二拍(第一次減價拍賣)、第三拍(第二次減價拍賣),如果程序進行到第三拍仍未拍定時,即進入特別拍賣程序,此時法院會公告在三個月內,除特定人如債務人、違約未繳足價金之前次拍定人等之外,皆得依第三拍之拍賣底價聲請應買(此即應買公告),如逾三個月無人應買,或債權人聲請直接減價進行拍賣時,法院始會公告第四次拍賣(第三次減價拍賣)。

所以應買公告是在特別拍賣程序時所為的公告,惟此程序亦有人直接稱為第四拍,上開所指第四拍(第三次減價拍賣)則稱為第五拍。

參考法條:
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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