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本棟大樓管委會,沒定住戶規約,新搬來的住戶裝設鐵窗,外凸145公分,妨礙到我們隔壁的日照,下雨天導致也會淹水.把自家陽台遮掉一半,從室內看出就像風水中的壁刀,是不是無法可管?

 

 

答: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的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如果住戶違反上開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49條第1項規定處理,也就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所以大大居住的大樓雖然沒有定住戶規約,管理委員會仍然可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上開規定,發文制止該住戶,並請該住戶限期回復原狀。若該住戶置之不理,即可報請主管機關依上開規定處理。如果管理委員會對大大的要求也置之不理時,因為鐵鋁窗的設置除了要經區分所有權人決議及規定於規約外,其設置本身也要符合相關法令的規定,而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第9條的規定及內政部台內營字第○八三○五八號函「關於合法房屋靠巷道之一樓窗戶裝設防盜鐵窗超出牆外四十公分,影響交通,應如何處理?」的解釋意旨,防盜鐵窗設置是有一定的限制,所以大大也可以直接向主管機關提出告發,要求主管機關依法查報拆除,以保護自己的權利。

 

 

參考資料: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第9點:

建築物依法留設之窗口、陽台或位於防火間隔(巷)之外牆,裝設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之欄柵式防盜窗,其淨深未超過五十公分,且面臨道路或基地內通路者,應留設有效開口並未上鎖者,免予查報。本要點發布實施前已設置完成之防盜窗應依前項規定設置有效開口,違反者查報拆除。第一項有效開口規定如下:(一)十層以下樓層為淨高一百二十公分以上、淨寬七十五公分以上或內切直徑一百公分以上之開口或圓孔。(二)十一層以上樓層為淨高及淨寬各為五十公分以上或內切直徑五十公分以上之開口或圓孔。

 

內政部71.5.7台內營字第083058號函
按建築物不得突出建築線之外,但紀念性建築物以及在公益上或短期內有需要且無礙交通之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許可其突出者不在此限。此為建築法第五十一條所明定,本案系爭突出物,應由主管建築機關加以勘查,若有違上開規定足以妨害公共交通者,應依同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辦理。

 

建築法:

第51條

建築物不得突出於建築線之外,但紀念性建築物,以及在公益上或短期內有需要且無礙交通之建築物,經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許可其突出者,不在此限。

第88條

違反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各條規定之一者,處其承造人或監造人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修改;逾期不遵從者,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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