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請法拍屋仲介代拍房子,結果拍到海砂屋,該如何求償?

 

答:

 

法拍屋仲介基本上提供的服務包括尋屋、投標當日代理投標、尾款貸款、拍定後點交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而對於法拍屋仲介代拍房子,結果拍到海砂屋,是否可以向法拍仲介求償?我是認為要區分當初法拍屋是否為客戶自己搜尋決定的,還是法拍屋仲介搜尋法院拍賣資料後介紹予客戶,而經客戶決定投標的。如果是前者,因為法拍屋仲介只是提供投標當日代理投標、尾款貸款、拍定後點交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業務,法拍屋仲介與客戶之間應僅是單純的委任關係,所以法拍屋仲介只就前開業務對於客戶負其損害賠償責任,標縱然標到海砂屋,亦不能認為法拍屋仲介要負責任。

 

但若法拍屋是法拍屋仲介搜尋後介紹給客戶的,日後並受任辦理代理投標、尾款貸款、拍定後點交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業務,因為法拍屋仲介要完成業務介紹,一定要作法拍屋的占有現況、周遭環境等調查,他的行為就已涉及媒介,應是可以認定雙方除了成立民法上的委任關係外,並成立居間的關係。則依民法關於居間的規定,法拍屋仲介除對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當事人外,關於訂約事項及當事人之履行能力或訂立該約之能力,並有調查之義務,倘若因其未盡調查之義務,以致客戶標到海砂屋,法拍屋仲介依民法第227條關於不完全給付的規定,對於大大自應負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

 

退萬步之,縱然認為雙方不構成居間的法律關係,而僅成立委任關係,因為法拍屋仲介處理委任事務,除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外,其受有報酬者,並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所以如能證明法拍屋仲介對於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以致客戶標到海砂屋時,依民法第544條規定,其對於客戶自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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