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問:

  

我們的新成屋是都更案,最近要交屋,但在驗屋時發現,

後陽台居然沒屋頂,原因是我們的房子坪數較小和樓上房子的隔局不同
我們的陽台是外推陽台,樓上則是內縮陽台, 一直到十三樓才有和我們
一樣的外推陽台(我們買的是二樓)
建商給的回覆是當初改建送審的建圖就是這樣設計的, 而且政府也核准過
他是依建圖建造,若現在加蓋屋頂給我們則屬違建, 但當初在開會過程
建商並未告知, 且合約亦未標明, 現在建商答應要增建陽台屋頂給我們,
但要我們簽增建同意書,內容是增建後若被拆除則與建商無關, 
我認為這是極不合理的同意書,我也是有花錢買房子,別家的陽台皆有屋頂,
我們卻要因建商的設計瑕疵,而要自行負擔陽台屋頂被拆的風險, 明明是建
商的錯,卻要住戶自行承擔,這樣實不合理, 請問有人可以幫忙想辦法解決嗎?

  

答:

  

回頭看了手上幾份建商的都更合建契約,其中都記載建商保有建物結構及外觀的設計權利,如果地主有意見,應該在工程期間表示意見,完工之後,即不得以各種理由拒絕交屋,網大的合建契約應該也有類似的內容。所以除非你們的契約內容有不同的記載,或是建築圖說上陽台本來就有頂蓋,要不然你要主張建商違約,或是設計有瑕疵就很困難。

但建物如果只是取得使用執照,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應該還可以辦理變更使照,要不要問一下建商可不可以辦理?不過機率似乎有點小,成本太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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