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買到海砂屋 進而提告前屋主 一審勝訴,判決返還價金,但前屋主上訴,目前上訴中!
若我想再提告仲介公司,但此仲介公司已廢止歇業,但在公會的保證金還未取回.我想請求負連帶賠償責任,返還當初的服務費,不知時效是多久?不知還能提告嗎?請問時效是多久?若要提告,勝訴機會大嗎?

請問該如何寫狀紙呢?該如何主張及請求仲介公司連帶賠償?我想自己寫狀紙,但不知如何寫?

 

答:

一般而言,仲介在民法上面就是居間的法律關係,但現實狀況,仲介的角色其實已經是到了委任的程度,他們作的已經不是單純介紹買賣的機會,而是協助買賣雙方完成買賣的整個流程,所以包括簽約、收款、交付權狀、委任代書等,都是仲介在掌控,所以就法律關係而言,你跟仲介除了可以主張居間外,也可以適用委任的法律關係。

而依民法第567 條的規定,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而以居間為營業者,關於訂約事項及當事人之履行能力或訂立該約之能力,有調查之義務。民法第535 條則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第544 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所以仲介公司除了須據實以報附近有無海砂屋案例之外,甚至有主動調查本件買賣標的是否亦為海砂屋之義務,提供服務應確保該服務符合當時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如果未盡到責任,委任人是可以對仲介公司請求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所以民事上,你是可以請求仲介公司對你負損害賠償之責。

而就請求權時效部分,學說上有認為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與契約上的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發生競合時,二者會互相影響,所以就時效上,印象中會被認定只有二年的時效,因此從你發現仲介有應負責事實發生後二年內,你是可以對該仲介公司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倘獲法院勝訴確定判決,你即可對仲介公司的財產如營業保證金等聲請強制執行。

至於書狀部分,你只要充分表達事實發生的原委,以及表明你的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84條、544條即可,我相信法官不會強求一般非法律專業之人士都要寫的像我們律師一樣,你也可以到法院訴訟輔導科詢問,法院都備有書狀範例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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