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問:
我的親戚之前想把房子賣掉,找仲介來談,因為住一陣子不清楚現在房價,請仲介估價,當初覺得價錢合理不要虧錢就好,果然價格實在,第一天就有20組客人來看屋,買主下午來看屋晚上就想簽約,(買主是房仲的親戚),價位比原本跟房仲簽的合約書價錢少了100萬,親戚想說反正也沒賠錢就簽了,後來我們知道後說房子賣太便宜了,長輩都很生氣,大家都責怪他,也去看了附近的房子屋況比他差的也賣的比親戚還貴,後來也得知斜對面的也把房子賣掉,成交金額足足比親戚的房子多450萬@@,(真的只在斜對面,而且屋況比親戚的還差),所以親戚想違約不賣了,長輩也不同意他賣,去協商後,親戚要賠違約金100萬給買主,而買主說仲介費要親戚自行負擔,所以總共要賠房仲5%,給買主加房仲的錢就快要200萬了@@。
仲介應該要站在賣方的角度,替賣方著想,怎麼可以估這麼便宜的價錢賣,最後還賣給自己的親戚,還自動把價錢殺了100萬,我知道是我們理虧,因為答應賣了也簽合約了,是該賠違約金,但賠的價格也太不合理了,原本要賠買主150萬,但跟買主協商成100萬,但是仲介態度強硬,完全不通人情硬是要我們賠那5%,200萬不是一筆小數目,對我們小老百姓要工作多久才賺得到>”<。
為什麼沒有合理的法規條約來約束房仲,買賣房子不是一筆小數目,房仲並沒有服務的很好卻還是可以收取高額的服務費,更何況還是沒有成交的情況下,房子也沒幫我們賣好價錢也收服務費,現在餐廳收服務費,消費者都可以決定服務生有沒有服務好而選擇是否要給服務費,為什麼賣房子這種金額是百萬起跳甚至千萬的,我們卻不能決定是否該給這麼多服務費,而房仲怎麼都覺得這麼理所當然。
請問我們可以用什麼方式讓我們的傷害降到最低呢?謝謝!!
答:
買賣價金不管高或低,畢竟已經點頭同意,就要去履行,嗣後反悔不賣,基本上就要負違約的責任,只是就違約一方的角度,當然是希望能夠將傷害降到最低。個人試分就賣方與買方、仲介間之爭議解決提出看法。
就賣方與買方間,房屋仲介提供的買賣契約上一般都會有違約的處罰條款,除了要返還已收的買賣價金外,另外會處買賣價金百分二十不等的違約金,如果你不賠償,對方就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你給付。而在訴訟上,如果違約金過高,依法是可以請求法院酌減的,所以對方要求的違約賠償金如果太高,甚至只是契約上約定的金額,就訴訟的實務經驗而言,案件就算進入訴訟,結果並不會更差,何妨就讓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如果法院最後認定你要負違約責任,就主張違約金過高請求酌減。
而就賣方與仲介間,委託銷售契約上面也會記載如果已仲介成交,賣方就要付服務費,倘賣方嗣後悔約不賣,也要給付約定的服務報酬,所以賣方縱算違約,仲介也不能要求超過約定的服務報酬,本件仲介請求5%的服務費應有違契約的約定。再者,房屋仲介在法律上同時具有委任與居間的性質,而委任的「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又「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而為利於委託人之相對人之行為,或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者,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償還費用。」、「約定之報酬,較居間人所任勞務之價值,為數過鉅失其公平者,法院得因報酬給付義務人之請求酌減之。」(參民法第535、571、572條),所以就本件買賣而言,仲介有沒有盡到仲介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適時提供市場成交行情供你們參考?有沒有洩漏底價給他親戚,以便他親戚便宜購買?甚至他親戚是不是人頭,仲介藉以賺取差價?如果結果都是存疑的,依法你並不需要付給仲介5%的報酬。
和解是要雙方都互相退讓才叫和解,不是任何一方說了算,所以你們如果不同意支付200萬元,那就讓案子進入法院吧,讓法律及法院論斷你們三方之間的對錯,以及你們應該要負的責任,這樣在法庭上攻防,或許可以讓你們的傷害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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