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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問:

請問:我已經請法院發出支付命令了,而且也即將到期,那後續強制執行要怎麼做呢?細節如何呢?
 
回答:
如果支付命令確定了,建議你先持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去國稅局查債務人的財產,確認債務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且有執行實益後,即可向財產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強制執行聲請狀如何撰寫,你可以參考司法院的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其中有書狀範例可以參考。

而強制執行的程序,其目的主要是在換價求償,所以法院在收到你的執行聲請狀後,除了會定一日期到你聲請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查封外,查封後即會通知你繳納鑑價費用,由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專業機構、人士鑑定財產價格。

法院核定拍賣底價後即開始拍賣程序。如果拍定,法院即會製作分配表,分配拍賣所得價金給債權人,如走完拍賣程序仍未拍定時,法院則會通知撤封,到時你要再查找債務人可供執行的財產。

如果債務人沒有不動產或動產,你可以聲請法院命勞保局、健保局提供債務人投保單位的資料,這時你就可以知道債務人在那裏工作,進而可以聲請查封他的薪水,不過每個月至多只能扣債務人三分之一的薪水。你也可以向國稅局查調債務人的所得清單,其上面會記載利息所得或薪資所得,有利息所得就可知道債務人在那一家金融機構有存款,有薪資所得即可知債務人在那一家公司行號工作,不過所得清單是債務人於每年五月一日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的資料,且國稅局大概都是當年度八、九月份以後才會提供債務人當年度的申報資料,有時間上有一段不小的落差,所以知道存款及薪資所得來源後,聲請強制執行時不一定得能執行得到,只能試試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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