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問:

我們的買賣合約已經過期了~~存證信函我也寄了~~~
代書說要寄兩次~~但是合約書上並沒有說要告知兩次~~
存證信函 一定要寄兩次 才可以成立嗎??

因為我存證信函 給他 7天的時間~~ 萬一7天過後 他還是沒辦法過戶 我該怎麼讓違約成立~~~ (要上法院ㄇ ~ 因為我的房子還不少人要買~這樣下去 時間會很久)

因為接下來我要自己處裡~~ 我總覺得 仲介跟代書都站在買方那邊~~一點都不想幫我的感覺~~
 
 
答:
就這個案件而言,對方遲未履行義務,雖經網大催告亦未履行,且契約約定的期間已過,但就法律上而言,對方縱應負遲延的責任,在你為解除契約的意思表示以前,契約效力仍然存在,如果你這時就委託仲介出售成交,你反而要負一屋二賣的違約責任,所以我是建議你再發一份存證信函(副本寄給仲介),表明因對方遲延,故解除買賣契約。

你為解除契約意思表示之後,你就可以再委託仲介銷售,毋須經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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