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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室》

 

今天下午在新北市政府作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有一位諮詢的民眾去遊樂場玩,不慎從遊樂器材上摔落,造成其脊髓受損,無法繼續工作。該民眾認為業者沒有盡到安全維護及危險告知的工作,所以告業者過失傷害,但檢察官認為業者並無過失,所以對業者不起訴處分,因為不起訴處分已經確定,所以來諮詢如何請求民事賠償。

民眾買票進入遊樂場遊玩,民眾與業者之間就成立消費的法律關係,所以民眾在遊樂場內發生意外,除了可以主張依民法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加害給付的規定請求業者損害賠償之外,建議是可以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因為消費者保護法會有舉證責任轉置的問題,相對民法而言,訴訟上會比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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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者保護法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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