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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室》

 

今天上午在土城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作法律諮詢。

有一位媽媽帶著小孩來問離婚的問題。

夫妻離婚除了兩願協議離婚之外,如果夫妻一方有民法第1052條之離婚事由,他方也可以訴請法院裁判離婚。而離婚除了要結束夫妻雙方的身分關係外,也會處理到夫妻的剩餘財產分配,以及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問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而這位媽媽比較關心的就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問題,因為她的工作收入沒有先生多,很怕爭不到子女的監護權。

我告知,夫妻離婚後並不能免除給付子女生活費用的義務,就算是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也是要按經濟能力繼續負擔,所以收入多寡並不是監護權判給誰的唯一考量,而是要看雙方、子女的意願等,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由誰來單方行使及負擔,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尤其子女還小,主要又是這位媽媽在照顧,所以媽媽如要爭取監護權,並非沒有機會,只是為了讓子女成長過程中仍有父愛、母愛共同陪伴,不會因為缺少一方的親情,而使未成年子女心理產生遺憾、人格發展走偏鋒,所以建議是可以用共同監護,搭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協議的方式處理。

畢竟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何辜,沒有必要讓未成年子女去參與大人之間的恩怨情仇。

所以夫妻吵架,小孩要站在母親這一邊?還是父親那一邊?

 

建議小孩站旁邊就好,而且越遠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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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 未成年子女 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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