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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室》

 

昨天下午來了一個當事人法律諮詢,當事人是透過某間仲介公司買了一間1千多萬元的中古屋。

簽約時,當事人擔心銀行貸款會貸不到約定的八成,個人現有資力又無法繼續履約,所以在跟賣方簽買賣契約時,特約約定「銀行貸款不到八成時,買賣雙方同意無條件解除契約,且不主張違約責任。」,而此買賣契約書是仲介公司提供的,仲介人員也有在買賣契約書上簽名。

當事人簽完約後,仲介公司配合的代書即找銀行辦理貸款,或許是房屋成交價高於周遭行情,也或許是因為中央銀行打房,打到銀行不願意貸款貸到八成,代書雖然找了幾家銀行,結果也都是無法貸到八成,當事人不得已,就依照買賣契約的約定,與賣方達成協議,解除買賣契約。

但仲介認為是買方悔約不買,所以要求買方須依約定支付仲介服務費及違約金共6%。當事人到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因為仲介堅持,雙方無法達成調解,所以當事人(買方)來事務所法律諮詢。

仲介在民法上的性質上是居間,所以在買賣契約成立後,依法即得請求報酬。但因為買賣契約訂有「解除條件」的特約,所以當解除條件成就時(發生),契約就溯及回復到原始未簽約的狀況,買賣雙方並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所以買賣雙方就不能再依契約請求對方履行,仲介也不能再主張居間報酬,更何況買賣契約簽約時,除買賣契約書是仲介提供的之外,仲介也有在場,一同協商買賣契約的特約條款,所以仲介在解除條件成就後,契約溯及消滅時,仍請求買方支付居間報酬及違約金,即顯有違誠信原則,所以建議當事人無庸給付,等仲介提告後,再由法院判決即可。

房地產交易金額動輒上百、上千萬元,對於大部分的買賣雙方而言,應該都是少有的經驗,如何保障交易安全,就有賴專業人士協助,所以成交後,仲介收取成交價賣方4%、買方2%的高額居間仲介服務費,應無可厚非。

但少數仲介利慾薰心,不僅賣也騙、買也騙,甚至利用人頭假買真賣,大搞三角簽,賺取差價,連法院已經查封,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上有限制登記的房屋也拿出來賣,等到買方向銀行申請貸款,銀行表示無法貸款,才裝無辜,表示不知情,還發函催告買方繼續給付價金,想要用買方的錢去解決法院的查封,黑心仲介唯利是圖,相信也不是只有一家仲介公司的問題而已。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先誠實,再成交,這個詞打得響亮,希望不是只是形象包裝的廣告空話而已,更希望是拿來匡正仲介亂象的實際行動標準。

 

 



建議買賣雙方除了要慎選仲介業者外,更應該自己作好功課,多方諮詢專業人士或有房地買賣經驗的親友,充份了解買賣交易流程,以降低交易風險,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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