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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本人現在60幾歲已經退休了,先生走的早,家裡留有一個30幾歲的兒子,沒有結婚,也沒有工作,待在家裡靠著我生活已經快十年了,平常不是在家裡上網玩遊戲,要不就是跟朋友出去鬼混,勸了幾次,就惡言相向,甚至家暴動手打我。而我工作退休後,二個人就靠著我的退休金生活,而我的退休金也沒有多少,很怕退休金用完之後,不知如何活下去,所以來作法律諮詢,問我應該要怎麼辦?
 
 
答: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依法是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而對成年子女雖然亦有扶養義務,但仍以受扶養權利者,即成年子女有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情形時為限。尤其父母如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依法亦可免除其義務,所以父母對於賴在家裡,伸手要錢生活的成年子女(即俗稱媽寶、啃老族),並無繼續扶養其到終老的義務。
 
按「家屬已成年者,得請求由家分離。」、「家長對於已成年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民法第1127條、第1128條分別定有明文,所以對於已成年,而有謀生能力的子女 ,父母可以要求其搬離共同居住的處所。又房屋如是父母自有或承租的,子女居住在該房屋內,其法律關係即是父母與子女間成立使用借貸的契約,父母依民法第470條請求返還借用物或依第472條終止使用借貸關係後,再依民法第767條的規定,主張該子女無權占有,是可以要求該子女遷出返還房屋。
 
 
參考法條:民法
 
第 470 條
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
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
 
第 472 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貸與人得終止契約:
一、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
二、借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或未經貸與人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者。
三、因借用人怠於注意,致借用物毀損或有毀損之虞者。
四、借用人死亡者。
 
第 767 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第 1084 條
子女應孝敬父母。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第 1127 條
家屬已成年者,得請求由家分離。
 
第 1128 條
家長對於已成年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參考裁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家聲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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