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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我們二位姐妹與哥哥共有一間房屋,哥哥因為需要用錢,想要我們姐妹二人配合向銀行設定抵押借錢,但我們二人不同意,所以跟哥哥發生了爭執。爭吵下,哥哥甚至動手動腳,我們氣到告家暴,聲請保護令。我們後來考慮到大家還是兄弟姐妹,所以最後還是同意配合,想問一下我們會負擔什麼責任?以及如何減少損失?
 
答:
如果只是提供房產的持分來供哥哥向銀行設定抵押借錢,你們的責任,也就是損失可以控管在那間房屋的持分而已。所以建議只要作提供抵押物設定的義務人即可,不要作借款的保證人,更不要作共同借款人,以免要負全部的清償責任。
 
另外,共有關係常常是紛爭的起源,所以可以的話,也可以協議出售自己或買回他人的持分,讓共有關係消滅。不能協議時,也可以訴請法院分割共有物,以免共有關係的存在,破壞了兄弟姐妹的關係。
 
 
參考法條:
民法
第 819 條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第 823 條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第 824 條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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