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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我媽媽5天前騎腳踏車要回家的路上被騎機車的年輕人撞!
當下媽媽被撞的時候送到台北榮總.
醫生說媽媽腦幹出血和蜘蛛膜下腔出血.右眼神經跟吞嚥神經都失去功能了
經醫生開刀後一直在昏迷.昏迷指數在4< 5天以來都沒好轉也還在昏迷 >
醫生說就算媽媽醒來也是成植物人了!< 聽到醫生這樣說好難過 >

撞媽媽的人說他的機車的強制險會先賠給我150萬
哪我們拿了強制險的錢!哪我們家屬還可以在要求其他的賠償嗎??
因為媽媽一直在昏迷中!醫生有先把媽媽的頭蓋骨拿一半出來才可以做開顱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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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本人要上訴交通法庭 聲明異議
本人住台北縣中和
但是開立罰單是在台北縣永和
1.該去哪個法院寫狀紙呢?
2.相關費用?
3.上法院時的回答注意事項?

答:

你對交通裁決書不服,可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你住中和,所以應該是向台灣板橋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但若是台北市的交通裁決書,管轄法院可能是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亦有可能是士林地方法院,所以你要看裁決書上面的記載,它會說明應向何法院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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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因為跟債務人達成協議要合解
可是對方一直要我拿支付命令解除證據
可是我根本不知道要怎麼解除
又怎麼會有證據呢?

對方又說沒證據他們就不還錢來
真煩耶~

到底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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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我是個單親媽媽 因為工作不穩定 收入也不到一萬元之前接到銀行委妥的管理公司打電話催交 他惡言相向叫我一個月要交各幾千元 如果做不到她們降派人來我家 請問她們可以這樣做嗎?這樣會部會對我的家人造成危險?
 
 

答:

銀行委外催收的方式、時間,銀行公會都有嚴格規範及監督,所以對於不當討債,基本上你可以先錄音存證,確定對方是代那家銀行催收,以及對方是那一定催收公司後,你就可以直接向銀行公會去申訴,或是向該銀行申訴,要求停止不當催收。

再者從你的說明,委外催收人員的言語似已有涉及恐嚇的意味,如果你有錄音存證,你甚至可以對之提起刑事告訴,給他一個教訓。

內政部「不當討債檢舉專線(02)2356-5009」,宣導手冊參考網址:http://www.wretch.cc/blog/yuyichun/3099894,供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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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有個問題想請教大大..因為覺得很冤.前兩天我兒子上班有偵查組的刑警找上門說有事要問他(原來是要來抓人).我說他去上班.他就說要他盡快回來去報到說明.我兒子是老實人之前一直在一家中古車行上班整理車子也有4年多了.上個月才回老丈人那幫忙..警察是說有一支電話是他的有問題.要他去說明.我兒子上班一半就趕回來3點半去說明.他們硬說那支電話是他的.他說不是.警察就把他扣押說他開賭場.我兒子說他每天上班忙死了還開賭場勒.結果還給他上手銬.晚上9點多還開庭他一直說不是他的.法官也不信說1萬元交保..我兒子覺得很冤很莫名其妙很不服氣.打去遠傳問那號碼.結果遠傳說不是他的.他們只以一個相同音的姓就要他承認.還被扣押交保.我兒子很悶.這樣辦案是不是太草率了?何況他們也不說明到底是什案件?我兒子整天在車行的上班時間都有老闆可以作證.現在去哪裡送貨也有單據及人證...現在或許又要他等下次開庭.想請問我們有什麼自力救濟及申訴的管道?請各位幫忙.謝謝..雖然說是還沒定案.但真的有種亂槍打鳥的感覺...謝謝請指導一下..

答:

案子現在應該還在警察偵辦階段,等到完成偵辦後,他們會移送到地檢署,由檢察官繼續偵查,對於你兒子的案件,你們現在要作的是搜集對你兒子有利的證據,包括你兒子使用的門號,通聯紀錄(電信公司祇保留六個月),以證明你兒子跟該門號無關(尤其是二個門號可能在同一時間,在不同的地點有通話紀錄,除非你兒子會飛或是宋七力,要不然怎麼會在二個地方同時有通話等)。再者可以證明他上班的不在場證明,例如你兒子上班的打卡片或同事、老闆等證據,以證明你兒子確實跟警察偵辦中的案子無關。

是否有開賭場,不是警察、檢察官說了就算,他們也要人贓俱獲,有充分證據才能認定你兒子的犯罪事實,不能單憑電話號碼就認定你兒子犯了什麼罪,所以在作筆錄時,小心不要被警察騙或急著想脫身,就隨便承認,事後要翻案否認就很難了。

刑事案件的進行,警察只有調查權,檢察官偵查後認為構成犯罪,予以起訴後,案子才會進入到法院,由法官認定犯罪事實、論罪科刑,所以你兒子要作的是在整個程序中直接面對警察、檢察官,沒有什麼自力救濟或申訴的問題,等到你兒子被認定無罪,脫離了整個程序,才再思考要如何申訴警察的不當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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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問:

請問律師:我民國89年承租一間透天房屋.定一年約期.到期未在定租約.到現在已經12.租金都正常繳納.最近房東以要整修房屋為由.叫我搬遷.我要如何繼續住?尤其近年高房價.租金也高.要短時間找到適合的真的困難.而且也都習慣居住環境.我要如何自保權利.感恩魷

 

回答:

大大您好。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而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則從其習慣,大大可以參看民法第450條的規定。不過民法是普通規定,所以對於未定期限的租賃關係,房東要收回房屋時,是有土地法第100條規定的適用,亦即只有在「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等情形發生時,房東始能單方決定不續租,而要求收回房屋。所以大大的房東以整修房屋為由,要求大大遷讓返還房屋,大大依法是可以拒絕的。

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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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1.土地被查封後,現場會張貼查封筆錄,會請帝制事務所於土地登記簿內記載查封登記事項,亦會通知債權人,債務人.
這個 是否共有人也會通知?
2.如果我自己去標 那麼 我需要帶的證件(身分證? 還是需要哪些?)
3.當天去的時候 需要帶多少錢?保證金? 需要帶現金還是? 本票?

答:

查封土地時,書記官會請債權人立一個查封告示牌,不會在建築物上貼封條,因為債權人並不是查封地上物。而現場查封時,祇會通知債權人、債務人及地政人員,並不會通知共有人喔!

而不動產的查封,現在都是先囑託地政事務所為查封登記,然後再定期到現場查封張貼封條,所以你可以在土地登記謄本上面看到囑託查封的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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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我家房子原本是我爺爺的名字

我爺爺一月底過世

過世前約半年時間都躺在醫院
狀況是不能說話就不是眼睛睜開就是在睡覺

好像百日內要把遺產移交還是什麼的,女兒有一定的遺產分配權,民俗裡女兒都會回來蓋章放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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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我現居住的土地由我祖父(歿)從日據時代居住至今,台灣光復後,當時前桃園鎮公所依整理市有土地為由,由祖父向前桃園鎮公所訂定承租契約之今。
故至台灣光復迄今,本人與家屬居住已超過半世紀之久,祖父在世前曾多次向桃園市公所,依公有土地之處理規定{民國四十七年以前對土地已使用之現住人,享有基地優先承購權},懇請讓售,鈞所示覆,暫不處分未果.

而現今桃園市公所對本人及家屬提出侵佔賠償告訴,並申請強制執行命令。

我想請問各位大大?!

依現有相關法令....
1. 現居住設籍在該筆土地上的居民,能申請購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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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家母生前,三哥就吵著分家產,最後如他的意,將房子平分給三人持分,我.三哥和大哥
但三哥一拿到財產,就不管母親,由於母親身體無法自由行動,因此要請一外傭來照顧,說好每個月每人拿出七千元,但三哥只拿出一次,之後就裝死不理,只能由我先墊付,幾年後三哥往生,他的財產繼承權落到他唯一的兒子身上,我再開口向姪子要求每月拿出七千元,但他只說:<我沒錢!>此後就斷了音訊,如今家母過世,不知可否要求姪子拿出這幾年來未支付的母親照養費?能不能有一法源依據,要求若賣出家產,就要扣除未支付的母親照養費呢???

答:

你及大哥、三哥三人約定每人每月要各付7千元請外傭照顧令堂,對你而言,你並沒有代二哥給付的義務,所以你代二哥墊付,對他而言是一種不當得利,造成你的損害,所以你可依民法第179條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你二哥返還。今你二哥往生,其子若未拋棄繼承,則你二哥對你負的債務,依民法第1148 條之規定,自由其子繼承,而負返還的責任。

所以你應該可以依民法不當得利及繼承的有關規定,向你姪子要求返還,若他不還,則你取得法院的確定判決、支付命令或調(和)解筆錄後,即可對姪子名下的財產(不限於從你二哥繼承取得的房子)聲請強制執行。

希望對你的問題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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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日前於三叉路口與人發生交叉撞.對方騎機車.我開車.他因腳受傷住院.他的酒測值0.82.因此朋友們都告訴我說.我不會有事.只需和他和解即可.理賠部份就交由保險公司處理.想請教知道的大哥大姐們.這樣ok嗎???.............感恩!小女子感激不盡!!!
  • 2010-04-06 09:48:36 補充

    當時我第一時間即報警及叫救護車.做完筆錄亦隨即趕至醫院探望他...............至於路權問題.我想應等交通事故初步分析表才能知道吧!...............唉!剛剛知道送了好幾天的件.保險公司還未處理.還真得蠻難過地...畢竟遇到這樣的事.心情真得糟透了~~

  • 2010-04-06 17:47:42 補充

    今天再次至醫院探視.得知他做了腦部手術(清除瘀血.當天是腳踝受傷).心情非常低落.希望他能早日康復~~我們都能盡早恢復原本的生活....................聽到消息初步分析責任歸屬是他8我2.我很擔心.保險公司對於理賠部份無法全部賠償.也不曉得他會不會獅子大開口.不肯跟我和解???會不會告我傷害!!!知道的大哥大姐們.煩請告知一下...................感恩!!

答:

與人發生交通事故,責任並不必然即在於喝酒之一方,仍然要看路權歸屬,所以車禍當時,路權若在你這一方,對方自無理由要求你要負車禍的民、刑責任,所以和解與否並不重要,他縱然告你刑事過失傷害、民事損害賠償,也不會成功!

但是,你確定路權確在你這一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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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我在4年前被判詐欺幫助犯之後(我真的不是賣簿子).什麼貸款都不能貸..我不經要問..難道就要一輩子這樣嗎..況且我也是受害者耶.當初要不是律師要我承認算了這案子在拖下去也不會有進展因為檢察官就是認定我有罪我怎麼解釋都沒有用.不然我也不會承認我有罪因為在官司期間真的很難找工作不能薪轉只可以領現金真的快餓死了不得以我才會聽律師的話直接承認變成幫助犯..如今我已經有\正常工作也娶了老婆必須貸款買房子但是卻不能貸銀行根本就不肯帶給我.難道就要一輩子這樣嗎..沒有機會了嗎.

答:

大大的問題可能跟法律比較沒有關係。

一般而言,除非是檢警調、法院可以查詢你的前案紀錄外,
銀行應該是看不到,所以你有沒有前科應該跟能不能貸款沒有關係。

不過我是懷疑,你的帳戶可能曾經被列為警示帳戶,
所以銀行聯徵時就看到你的紀錄,我是建議你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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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當面要求退費(只上一個月).業者態度惡劣.迴避問題.
寄發存證信函業者不簽收.招領也逾期兩次.變成退回信件...
打電話過去除報名.課程資訊外.談到其他一律不答還掛斷電話...
也寄和談信件(不討論退費問題.只爭取後續上課權利).無回信...

這樣的惡劣的業者.我想業者99%機率不會出席消保會協商.那當天我還得請假去參加協商會嘛?萬一那天業者不到場.聯絡他們也不理..
如果真是這樣.消保會有沒有任何的處罰或是強制力?
我想知道.望各位前輩多加指導了.謝謝.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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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小叔在外欠有債務,而他的戶籍又放在我家,債權人可以要我還債嗎?
我可以置之不理嗎?在法律上我有責任嗎?
懇請對法律瞭解的大大予以回答,感謝您!!!

答:

冤有頭債有主,個人債務個人擔,
如果您沒有擔任保證人,則您既然不是債務人,
依法您是不用替您小叔還債的,
所以有人要您代還,您是可以大聲拒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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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我和之前的朋友有金錢糾紛,所以我決定要寫存證信函替我爸爸討回公道但是擔心自己會寫錯或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話,就沒辦法替爸爸討回欠款所以想請問各位朋友,如果要請律師幫忙寫存證信函的,需要多少費用?

答:

存證信函是可以自己寫,而若要請律師寫,一般費用3千至5千都有,不過要花錢,我是建議你請律師用律師名義來發存證信函,除了存證效果之外,多少還可以讓對方有點不還錢可能就要上法院見的顧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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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1. 我是告訴人, 所提告訴屬公訴
2. 被告一審判有期徒刑六個月, 未告知可易科罰金(本刑七年以下), 應該是無法易科罰金及改服勞動役
3. 被告上訴到高等法院被駁回
這是現況, 請問如果被告上訴到最高法院, 我是否會接到通知 (我要如何知道被告是否上訴?)
又如果判刑確定被告要發監執行, 法院或地檢署是否會告知告訴人, 我又要如何知道被告啥時會被抓去關? 

先感謝大家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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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1.王大明是土生土長的台北人,在台北亦有其固定居住場所。在某次南下台中時,犯下強暴案件,結果是在高雄落網。想請問,像這樣子的類似新聞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是哪一地??(就是說王大明會在哪個縣市受審判)必須一定要再有管轄權得法院受審嗎??其他的法院(台北、台中、高雄任一法院有審判權嗎??)或者是說南投、嘉義等完全無關的法院有審判權嗎??他又會在哪邊的監獄服刑??

2.如果與上述同樣的案例,換成是民法案件的話:例如大明台北人,大熊台南人,結果兩個人在台中互毆,並且堅持互相提告的話,會有不一樣嗎??

個人對於法律觀念的疑問,麻煩對於法律有研究的同好或是達人解答疑惑了。^_^

 

答:

刑事訴訟的管轄依刑事訴訟法第5條的規定,案件是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所以就你的問題來看,台北、台中、高雄都是有管轄權的,但就審判便利性而言,犯罪地對於犯罪之調查比較有利,所以本件以台中審理比較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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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我爸前陣子,因酒駕0.59 (騎機車)被判公共危險罪,收到了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
內容為 :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中華民國99年 3月26日所為緩起訴處分(99年度速偵字第1897號),茲據該署依職權送請再議,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前段,為駁回之處分。


問題1. 這個內容是什麼意思?
問題2. 請問是要等地檢署 寄繳費的單子來在去繳費,還是直接拿處分書過去監理所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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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請問還在訴訟中但沒假扣押?
1.可不可以過戶給親戚
2.可以賣給不認識的人嗎?
3.要查有沒有假扣押要怎麼查,又要如何知道房子有無被假扣押?

答:

雖然已經訴訟,但是房子只要沒有被假扣押,都是可以移轉給第三人,所以你要過戶給親戚或賣給不認識的人都是可以的。

但是你若是以贈與方式過戶給親戚等第三人人,你要注意民法第244條的規定,對方是可以訴請撤銷移轉登記,並要求你親戚回復原狀。而且你若是以假贈與、假買賣方式過戶給第三人,在刑事上還要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責,就此部分要小心,避免誤觸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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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法院判決我勝訴,被告須還我錢。幾天前我去國稅局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發現被告竟然利用一審判決公告後,至「判決確定書」送達前這段時間,進行脫產,將房屋過戶給她先生。請問我該怎麼辦?

答:

雖然你民事已經勝訴確定,但是在強制執行之前,祇要沒有先假扣押被告的財產,被告都是可以移轉給任何第三人。

但是被告過戶給她先生,登記原因應該是以贈與(無償)的方式為之,所以你可以依民法第244條的規定,訴請被告夫妻二人撤銷移轉登記,並要求回復原狀。但為防被告夫妻二人在訴訟中再次脫產,我是建議在訴訟時聲請法院假扣押先行查封,或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核發訴訟繫屬證明,然後向地政機關辦理註記登記,以避免其等再為移轉。

被告過戶給她先生,登記原因若是買賣(有償),民事上就看被告夫妻二人事實上有無資金流向?其買賣價額是否顯不相當,而足證明被告夫妻二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若其等無法提出資金流向,或提出之金額顯不相當,此時除了可以提民事撤銷訴訟外,其夫妻二人亦可能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偽造文書罪責。

參考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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