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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室》

 

網友問,其在臉書加了一個不認識的王姓女子為朋友,而該王姓女子在臉書的Messenger來訊問好,網友沒有回,就被該王姓女子辱罵「臭婊子」,問該王姓女子有沒有構成刑事犯罪?

查了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所謂的婊子,是「俗稱以性交易為業的女子」,亦是「俗以為辱罵女人的粗話,含貶義。」。所以辱罵他人「臭婊子」、「婊子」,確實是構成對他人的人身侮辱,法院實務上亦認同是辱罵他人用語。但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其構成要件須為「公然」,所以要在有第三人等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時,始構成公然侮辱罪。該王姓女子因為不是在臉書的Messenger或LINE的群組內辱罵,所以並不構成刑事公然侮辱的犯罪。

網友聽到有點悻悻然,難道就可以在網路上任意罵人?

我說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而名譽為人格之社會評價,名譽有無受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貶損以為斷。刑法上妨害名譽罪之成立,固以公然侮辱或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要件。惟在民法上,若已將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表白於特定第三人,縱未至公然侮辱之程度,且無散布於眾之意圖,亦應認係名譽之侵害,蓋既對於第三人表白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則其人之社會評價,不免因而受有貶損(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05號裁判要旨參照)。

所以該王姓女子在與網友的個人聊天室辱罵他人的行為,雖不構成刑事犯罪,但網友如因此受有損害,仍得依民法上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人與人之間的溝通對話,雖然從須面對面進步到可以用電話聯絡,再進步到變成隱身電腦螢幕前用鍵盤輸入文字的鍵人(網路開玩笑用語),或拿手機在觸控螢幕上滑來滑去的觸生(網路開玩笑用語)而與世界各地的親朋好友聊天對話,是前人所無法想像的,但是會有粗俗惡意亂罵人的,則幾乎沒有什麼改變,甚至也跟性別、長相及學歷無關。

前日看到一則新聞,知名作家吳淡如在臉書留言時,被網友嗆「老太婆,原來你還在」,吳淡如的回應,EQ高到滿分,並強調不要讓網路精神異常的人,來影響自己的心情,那是沉沒成本,「我們又不是他媽,不必把他教好」。網友們紛紛大讚她充滿高情商高智慧的回答「好有智慧」、「寫的好棒,愛這樣充滿高情商高智慧的回答。」,值得跟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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