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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室》
 
一個朋友來找我,這個朋友從小就沒有父親,所以我們的聊天話題都會儘量避免提到父親,免得讓他心裡難過。
 
只是這次他主動聊到他的父親,原來他的父母親在他小時候就離婚了,因為他的父親平日游手好閒,除了沒有正常工作養家之外,喝酒之後又時常對他們兄妹二人及母親家暴,所以父母親在他小時候就離婚了,由母親一個人獨自照顧扶養他們兄妹。
 
朋友兄妹二人長大後就學期間,兄妹二人都是半工半讀完成學業,父親從來不聞不問,朋友也沒有聽到他父親的消息,所以朋友以為他父親可能早已經喝酒喝到掛了。
 
只是最近收到社會局的通知,表示他父親因為生病洗腎沒人照顧,現在是被安置在安養院,而社會局先墊了安養院的費用,所以來函要求朋友他們兄妹支付。如果他們兄妹二人不付,就要移送行政執行署,查封拍賣他們兄妹二人名下的財產,或是扣押他們的薪水。
 
雖然終於知道父親還在,但對於失散多年,陌生且毫無感情的父親,一出現就是要扶養費,朋友也是很困擾,詢問為人子女一定要付嗎?
 
我告知朋友為人子女雖本有扶養父親的義務,但朋友父親從朋友小時候就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要求朋友兄妹二人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所以朋友是可以依民法第1118條之1的規定,聲請法院免除其扶養義務後,再通知社會局拒絕給付費用。
 
在以個人主義、自己責任為原則之近代民法中,扶養義務及受扶養權利是相對的,沒有盡到扶養的義務,卻要主張受扶養的權利,對於被請求的一方顯然欠缺公平。
 
尤其社會實例上,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時,曾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家庭暴力所在多有,子女成年後,法律如果仍令其負扶養義務,實在強人所難,所以立法院在99年才立法增訂民法第1118條之1,明定法院得完全免除其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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