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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不動產的訴訟,除了常見的買賣移轉、租賃物返還等爭訟外,實務上有很大部分是請求拆屋還地,也就是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主張地上物無權占有其土地,要求房屋所有權人或事實上處分權人拆屋還地。

 

而依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1552號民事判決意旨,「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被告對原告就其物有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原告於被告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被告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明之。如不能證明,則應認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所以拆屋還地訴訟案被告的答辯,主要是要證明其有合法占有之權源,而其占有權源為何?買賣、贈與、租賃、使用借貸、共有、時效取得地上權、越界建築、誠信原則(權利濫用禁止原則)等可否作為占有之權源?如何主張?如何證明?實務上最高法院之相關見解又為何?實須好好歸納、整理,才能作好訴訟上的攻防。

 

本所劉宏邈律師很榮幸獲得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的邀請,擔任該所104410日教育訓練課程的講師,以「從拆屋還地訴訟實務中看兩造之攻防方法」為題,就個人律師執業的經驗作一報告。

 

 

當日上課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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