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問:

請問您不定期租賃契約之終止,承租人應何時通知出租人。房租是按月支付,是否要一月前通知房東呢?

 

回答:

大大你好: 民法第450條規定「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雖然法條只規範出租人應依租金繳付租金期限期前通知,而沒有規定承租人應於多久以前通知,但我是建議大大也是一個月前通知為宜,畢竟大部分承租人還有押租金押在出租人,如果終止租約搞不得不愉快,到時要求返還押租金就會受到刁難,雖然訴訟勝訴仍可以取回,但要花更多心力,對於承租人不見得有利。

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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