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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室》

 

今天來蘆洲區公所作法律諮詢,已經二、三年沒有來這裡服務了。

今天有位當事人問資產公司討債的問題,金額將近200百萬元。因為當事人買了一間公司,承受公司的經營,而債務是當事人的前手經營時,約十年前欠的,問我他要不要負責。

我説債務是公司欠的,不是你前手的個人債務,你買了前手的股份/出資額,承受了公司經營,你個人雖然是不用負責,但公司還是同一個公司,公司當然要負責,不會因為老闆換人了就不用還錢。

所以建議朋友,日後如果要買公司,要留意前手有沒有隱藏負債的問題,或是只要買公司的財產,以及承受/受讓營業處所的租約就好,以免多年後,天上突然掉下一個百萬級的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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