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
我哥哥因為有欠銀行車貸未付,現在被銀行查封薪水中。而我母親過世後遺有一棟房子,現在準備要辦理繼承登記,但我哥哥怕繼承後就被銀行查封,而我母親過世已過了六個月,所以我哥與我協商要將房子直接贈與給我女兒,這樣銀行會不會依民法244條規定來撤銷?還是約定由我一人繼承就好呢?謝謝!
大大您好:
繼承權固然為具有人格法益之一身專屬權利,但繼承人未依法拋棄繼承,而本於繼承與其他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時,該公同共有權已失其人格法益性質,而為財產上之權利。從而,繼承人間之遺產分割協議,係公同共有人間就公同共有物所為之處分行為,倘全部遺產協議分割歸由其他繼承人取得,對未分割取得遺產之該繼承人而言,形式上係無償行為,若害及債權人之債權實現,債權人應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訴請法院撤銷,有最高法院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847號、91年度台上字第2312號判決意旨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42號判決要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7號研討結果可資參照。
依題意,大大哥哥已過了三個月的拋棄繼承期間,所以大大與哥哥若以協議分割遺產的方式,由大大單獨繼承媽媽的房子,而大大哥哥則不繼承任何遺產,依上開說明,哥哥的債權人是可以訴請法院撤銷的。所以建議大大與哥哥應用有償的方式處理,如約定由大大支付相當價金給哥哥,或是約定由哥哥繼承媽媽銀行存款、剩餘動產,然後由大大單獨繼承媽媽房子的方式處理,哥哥的債權人應即無法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訴請法院撤銷。
至於由大大與哥哥協商將房子直接贈與移轉給大大的女兒,因為贈與是無償行為,銀行可以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直接訴請法院撤銷移轉登記,顯然更無法達到大大期望的結果,請大大的留意。
參考法條:
民法
第244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第1148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1174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律師您好,我爺爺前年過世,我爸自從我幼時以來即拋家(父母離異)棄子離家未回,直至爺爺過世才回來奔喪,至此我們(奶奶跟我弟)對他的過去生活一無所知。 在去年完成遺產分配後,去年底收到法院掛號才得知我爸積欠銀行數十萬元債務, 今銀行欲以塗銷遺產分割登記在起訴前申請調解。因我爸在離家前跟奶奶告知以後他不繼承任何土地,故遺產分配時便未分配與我爸,家族等人亦不知我爸積欠債務等事而未幫他辦理拋棄繼承等程序。 請問: 此情形是否如上述案件所述,我們沒有其他辦法了?(拋棄繼承期限已過甚久) 我奶奶對我爸爸離家不撫養孩子的行為非常不諒解,在得知有銀行債務時更是憤怒。 如今我爸在喪事過後北上工作,惟身體已大不如前,收入不穩定,請問還有求助空間嗎?
大大您好: 法院實務上的見解是認為遺產分割是財產上行為,所以若有害及銀行等債權人之債權時,債權人是可以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聲請法院撤銷的。依大大題示意旨,應該是無法對抗銀行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之訴訟。惟今之計,我是建議可以依循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規定,請大大的父親儘速聲請消債更生,倘若法院裁准大大父親更生,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的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或許能保護到大大爺爺的遺產不致遭法院拍賣,而且也可以徹底解決大大父親的債務,對雙方都有利。 倘若銀行撤銷遺產分割協議之訴訟先判決確定,而法院還沒有裁定開始大大父親的更生程序時,大大的父親雖即與爺爺其他繼承人回復公同共有爺爺的遺產,而法院可以拍賣其持分(潛在應有部分),但依土地法第34條之1之規定,其他共有人即爺爺其他繼承人是有優先購買權的,可在法院拍賣大大父親的持分時將其持分買回,讓大大父親脫離共有關係,大大父親的債務日後即不會再影響其他繼承人。 參考法條: 民法第244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就債務人之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為登記。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
律師你好: 我老婆本身有欠銀行錢 他哥哥名下有一間房子,岳父岳母留下來的。他哥哥本人沒結婚也沒小孩,父母也都不在了。所以那間房子在他哥哥去世後,就由他們姊妹繼承,但因我老婆有欠銀行錢,所以當下就跟他姊講好,他們姊妹兩ㄧ起拋棄繼承,過戶到他們小妹名下。 請問律師這種情況下,債權銀行可以跟他妹妹進行撤銷繼承分割之訴訟嗎?並進行強制執行拍賣繼承財產嗎?
大大您好: 向法院聲明抛棄繼承,乃是繼承人一身專屬的權利,銀行並不能訴請法院撤銷。但若未抛棄繼承,而是以遺產分割的方式,將繼承取得的權利,分由其他繼承人取得,因此部分乃是無償行為,所以銀行是可以訴請法院撤銷繼承分割的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 大大可以參考本部落格「銀行提起撤銷繼承人間的遺產分割協議訴訟時,是否還有辦法解決,可以保護被繼承人的遺產不會被法院拍賣?」一文,謝謝!
您好,先生欠銀行款項,公公想把房產跟土地過給先生,近期也無法繳清欠的款項,請問還有什麼方式可解決的,謝謝!
大大您好: 房地產只要移轉登記到你先生名下,國稅局的財產總歸戶資料檔上即會顯示有此財產,銀行如果查到,即可向法院聲請查封拍賣,所以你先生如果有積欠銀行款項,又一時無法還清時,即比較不建議名下有財產。 如果真的要移轉,是可以考慮借名登記於配偶或子女名下,只是要講明借名登記的權利義務,以免日後發生爭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