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在4年前被判詐欺幫助犯之後(我真的不是賣簿子).什麼貸款都不能貸..我不經要問..難道就要一輩子這樣嗎..況且我也是受害者耶.當初要不是律師要我承認算了這案子在拖下去也不會有進展因為檢察官就是認定我有罪我怎麼解釋都沒有用.不然我也不會承認我有罪因為在官司期間真的很難找工作不能薪轉只可以領現金真的快餓死了不得以我才會聽律師的話直接承認變成幫助犯..如今我已經有\正常工作也娶了老婆必須貸款買房子但是卻不能貸銀行根本就不肯帶給我.難道就要一輩子這樣嗎..沒有機會了嗎.
答:
大大的問題可能跟法律比較沒有關係。
一般而言,除非是檢警調、法院可以查詢你的前案紀錄外,
銀行應該是看不到,所以你有沒有前科應該跟能不能貸款沒有關係。
不過我是懷疑,你的帳戶可能曾經被列為警示帳戶,
所以銀行聯徵時就看到你的紀錄,我是建議你問一下
銀行貸款的承辦人員,你貸款沒過的原因是什麼,
如果沒的問,你可以直接到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調你個人的信用報告,
就可以看到上面有什麼紀錄,進而詢問聯徵中心人員如何解決。
參考網址:http://www.jcic.org.tw/index.htm
印象中這類不好的註記,大概祇會保留五年,所以你的時間應該也快到了。
祝大大貸款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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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當初跟錢莊借錢。因為已經用身分證去借了,要在加款項需抵押東西而抵押簿子。事後感覺不妥便要跟對方要回簿子,結果對方說這幾天會拿還我,我想一想怪怪的,便馬上去銀行辦理遺失(大約一星期)。過沒多久便接到警局的電話。說我的簿子盜用一張支票要我去警局做筆錄,去了才知道,錢莊的人盜取他人支票,偷刻印章,去銀行要過票到我的帳戶。現在被告侵佔加偽造文書。。怎麼辦。。
基本上,大大被告侵占及偽造文書只是因為你是存簿的名義人,所以大大只要證明支票存入該時,並非大大持有保管,而是由錢莊的人拿走並存入支票,應即能洗脫嫌疑。 看大大有沒有錢莊開的存簿保管條,或是請警察向銀行調取存票當時監視錄影紀錄,來證明不是大大去存的。
可是警方現在似乎認定我是賣簿子。。。朝這方向偵查中。。這種案件大概都要開庭多久
案情就類似詐騙集團詐騙案的存簿名義人,一般會被認為是詐欺的幫助犯。警察問完之後會移地檢署,偵查期間一般差不多六個月左右。 不過,你的案件跟一般詐欺案還是不同,可以聲請傳喚支票發票人,詢問其支票如何落到錢莊的人手上,有可能是他拿票作保跟錢莊借錢,如果是這樣,案件就會在錢莊這邊有個交集。但拿簿子作保畢竟與一般經驗法則有違,檢察官可能會以你有幫助詐欺、偽造文書的不確定故意起訴你!
律師您好 有個問題想請教您,我家用水仰賴以水管接山泉水使用,但有一段水管需經過鄰地。 一直以來,和鄰地地主約好無償讓我們的水管通過其土地(有書面為證),但20年前鄰地地主將土地買予現在屋主建屋,沒想到現在屋主覺得我家的水管會影響他的居住安全,要求我們拆除,但若要拆除所費不貲。而最近水管因事故脫落,屋主竟未告知我們,自行用水泥將我們的水管封死,導致我家無水可用。想請問律師該如何處理,是否可向法院主張我們有民法第782條的權利或者是民法第786條?或者還有其他權利我們可主張?
律師你好,我想請問,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84年實施)實施前蓋的房子(83年),在樓梯間放鞋櫃已21年,有該條例第16條之適用嗎??還是不溯及既往?謝謝。
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5條規定,在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築執照之社區仍應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委會,且在成立管委會之前,規約範本視為規約乙節,可以看出大大社區雖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即已存在,但只要是符合第3條關於公寓大廈之定義,即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的適用。 參考法條: 第55條第1項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應依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並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前項公寓大廈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以第六十條規約範本視為規約。但得不受第七條各款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之限制。
請問 之前因為我缺錢 拜託朋友幫我介紹賺錢的工作 結果之後 朋友跟我說 他的朋友 在收簿子 朋友跟我說 他的朋友有跟他保證 是正當用途 絕不會出事 結果 最後出事了 我想問的是 我朋友 因為信任他朋友 所以才介紹我 而我也是信任我朋友 我知道 我賣簿子一定是有罪 那介紹我的朋友有罪嗎?
就法院實務上之見解,賣存摺基本上都還是當作幫功犯來判,而是否構成幫助犯仍應視個案認定,也就是個案當事人主觀上是否知悉存簿會被他人作為詐騙他人財產之用?所以大大的朋友既因其朋友有跟他保證是正當用途,主觀上是否知悉存簿會被他人作為詐騙他人財產之用?且大大的朋友並非直接出售存簿之人,是否有幫助的效力?都非無疑,所以被認定是幫助犯的機會是比較小一點。 不過法院跟檢察官都會認為當事人主觀上不可能不知悉存簿會被他人作為詐騙他人財產之用,甚至會套問收購之人如何使用,當事人是否都不管,與當事人無關?進而認定當事人具有未必故意,而仍構成幫助犯。
律師您好 我姊姊因為求職被騙(把存款簿提款卡給詐騙集團) 被告而成幫助犯 現在判決也下來被判有期3個月 今天打去書記官那詢問發現檢察官有上訴 請問後續我們該怎麼辦呢? 我們有跟幾位受害人調解過了 也很有誠意想解決這件事在高雄也有抓到一位詐騙集團同黨(他拿我姐提款卡去領錢被抓) 說真的我們也是受害者 真的希望這件事能夠儘早落幕 請律師給我們一個方向 麻煩了謝謝
大大您好: 法院對於詐騙案件的判決只能說是令人無法接受,尤其是就提供帳戶存摺之人,幾近百分百認定都具有不確定故意的幫助犯意,甚至設計問題陷阱,問被告於交付帳戶存摺時難道不知道或不會懷疑會被移作犯罪之用、⋯⋯,只要被告回答知道或是會懷疑,就認定被告具有不確定故意,構成幫助犯。 對於檢察官的上訴,我的建議除了表明你們也是因求職被騙,把存款簿提款卡給詐騙集團之外,也只能答辯匯款之人是被害人,因求職被詐欺而交付存摺之人難道就不能也是被害人?匯款被害之人中不乏具有博士、教授身分的高級知識分子,連他們都被騙,被告大部分只是升斗小民,難道就要被課予高於他們的法律知識及警覺心?另外,對於匯款之被害人,就只能儘量達成和解,讓法院斟酌,判決給予自新的機會。
您好律師 請問我三年前有因詐欺幫助犯被告 當時相信當兵好友的說詞借他帳戶使用幾天之後才發現被詐騙集團騙走 後來有在法庭上誠實告知事情來由 最後獲得緩起訴跟賠償被害人金額 後來判決半年後有抓到當兵的同學又收到傳票變為證人(因為之前開庭都有他他都沒到) 在偵查庭上我依樣說我的她說她的 再來就沒消息了 過了兩年多直到上個月收到一張傳票上面寫詐欺 被告 為什麼我沒有再做不法的事情 收到這張傳票真的令我睡不好工作也無法專心 哀..希望律師能幫幫我
大大您好: 因為二件時間相距已經一段時間了,所以並不能確定是不是同一案?建議大大先看一下二件的通知單上記載的案號是否相同?如果相同,有可能是你當兵的朋友咬你是共犯,所以才變被告,甚至根本就是不同的案件,所以大大還是要等開庭之後才能完全確定是否同一案。 如果是同一案,而第一案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時,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的規定,非有左列情形之一,檢察官是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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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96年前被判詐欺之後(我真的不是賣簿子跟提款卡,錯就錯在當時租屋的門被破壞時沒立即報警,只是打電話給房東太太,她還騙我說是她看我很多天都沒進出她才破壞的,我只是回南部看望母親跟孩子一個多禮拜,我還不知道被通緝了,就被警察抓了).什麼貸款都不能貸.信用卡也不能.我不經要問..難道就要一輩子這樣嗎..況且我也是受害者耶.當初被抓之後居留隔天就開庭了,我也開庭開了一年多,可是我每次開庭我都有要求跟他們所謂的同夥對質,可是法官每次都給我駁回,而且還說對方就承認跟我是同夥的,我在怎麼說法官都不相信跟接受,最後要不是法官要我承認算了這案子在拖下去也不會有進展因為檢察官就是認定我有罪我怎麼解釋都沒有用.不然我也不會承認我有罪